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3日、30日分别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等四项行政法规。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
会议审议通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问题,细化完善了规定。
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假中标没收非法所得
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会议审议通过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细化了应税车船的范围,明确了省级政府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细化了税收优惠的规定。
会议决定,以上四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