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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称赠品牛奶保质期当天变质 起诉超市及厂商

2011年12月03日02:5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 市民徐先生在超市购买三元牛奶,获赠一瓶距离保质期还差3天的牛奶。其怀孕的妻子在牛奶保质期截止当天饮用时,发现牛奶已变质。徐先生将京客隆超市怀柔店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召回这一款缺陷产品,赔偿损失5000元。昨天上午,怀柔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孕妇误喝变质赠奶

  徐先生说,今年6月24日,他在京客隆超市怀柔店购买了980ml的三元牛奶1瓶,价格为9.8元,同时超市还赠送了1瓶500ml的三元牛奶。

  6月27日上午9点,徐先生的妻子打开500ml的赠品牛奶。“我妻子刚喝了一口,就感觉味道不对。”徐先生说,妻子告诉他牛奶味道特别臭。徐先生细看发现,牛奶已出现分层,严重变质。

  徐先生随即通过网站向消协投诉,并拨打12315电话维权。徐先生说,接到举报后,怀柔工商分局一名工作人员很快与他取得联系,当天下午还和他一起到京客隆超市进行调查。

  徐先生说,在超市内,工商人员和超市工作人员都确认牛奶已经变质。徐先生说,打官司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索赔,事发后,两名被告未表示出一点歉意。徐先生称,妻子饮用牛奶时,怀胎已两个多月。此后,隔几天就去医院检查一次,担心会影响胎儿。目前,妻子即将生产,如果最终真的对母体或者胎儿产生影响,他一定会继续追究两家公司的责任。

  超市称已尽审查义务

  徐先生说,事发当天,超市工作人员告诉他,会将问题反馈给三元公司。但超市只是一个经销商,作为一名居中者,超市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徐先生应联系厂家索赔。

  在昨天的庭审中,京客隆超市怀柔分店提出两点辩解,他们已根据超市管理规定,定期检查了所有上架货物的质量问题,尽了审查义务,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此外,超市还提出,徐先生是在6月24日将牛奶购买回家的,但直到27日才饮用,因此存在时间上的差距,所以更不可能存在销售方面的问题。

  京客隆超市还举出三元公司的相关资质和证明,证明其已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徐先生则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此案中的牛奶是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只是对一批报告的抽检,但不能证明此案中的牛奶是合格的。

  消费者被指保存不善

  在昨天的庭审中,三元公司并未到庭,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三元公司称,其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及有50年悠久历史的国企,在乳品行业爆发影响全行业的三聚氰胺的时间段,也能独善其身,并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

  三元公司称,他们可以保证每个批次产品均进行了相应的检测,只有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他们才会将产品提供给卖场,而且整个生产和运输过程均是严格按照该类产品的要求进行冷藏和运输,在京客隆的卖场也是通过低温冷柜进行销售的。

  此外,三元公司还指出,其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不是单盒产品的生产方式。三元公司说,因为牛奶是低温产品,所以储藏室有一定环境温度要求,而这一点也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如徐先生购买产品后未按产品储藏要求妥善储藏,那么将会变质。

  庭审焦点1

  饮用时是否过期

  三元公司及京客隆超市怀柔分店均认为,徐先生购买牛奶时间为6月24日,但其饮用的时间为6月27日,已经超过牛奶标明的7天保质期。

  徐先生称,牛奶包装上的生产时间是6月20日,保质期为7天,如果按照包装上标注的“巴氏消毒时间为上午10点”推算,牛奶的保质到期时间应为27日上午10点,但是他妻子饮用牛奶的时间为27日上午9点,所以并未过期。

  徐先生告诉记者,他查阅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规定中有保质期和保存期的规定。其中明确写明超过保质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而保存期过后,食品则不宜再食用。所以徐先生认为,牛奶打开时变质严重,该牛奶应该早在“保质期”到达前就已经变质。

  庭审焦点2

  是否违规捆绑销售

  徐先生认为,京客隆超市出售三元牛奶时,将即将过期的牛奶作为赠品与另一盒较新的牛奶一起出售,却没有对此作出说明,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客隆超市怀柔店认为,这点与徐先生的索赔没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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