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属谣言
武汉警方正在追查 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肖娟 高星)近来,“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的消息在网络上盛传,造成了社会面尤其是我市高校内的极大恐慌。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通报中再次指出,这一信息经查证属编造。武汉警方表示,目前正就此事进行追查,将根据查证结果,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网络谣言被大量转发
警方介绍,该信息最初来源于微博,被大量博友转发,随后被转发至多个社区论坛,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了解,11月28日,某网友发布一条微博,称“武汉纺织大学最近发生多起血案,但是没有官方辟谣”。微博称:目前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是“两个大四女生在外求职被割肾抛尸于学校”,另一个版本则是“一个大四女生被割肾,另有一大三学生遇害被抛尸于山上”。微博随附着照片,迅速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转发量激增。
11月29日中午,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回应,称:“今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甘某以招工为名,先后将武汉纺织大学、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两名女生骗至偏僻处杀害,目前甘某已被依法刑拘。”,但警方同时也称,受害者没有“被割肾”。
警方已介入调查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警方网监部门已介入调查。武汉市公安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先要查清最初发帖人,并且查明其发帖的动机等,根据查证的结果进行处理。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给予治安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早有网络造谣被处罚案例
捏造事实 KTV老板被拘留
一开KTV的男子宫某为报复同行,捏造一17岁少女被诱入黑窝,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消息进行陷害,还将该同行的手机号码贴至交友网征婚。今年7月,江汉警方以涉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其治安拘留10天。
7月7日,网友“生命意义444”在天涯论坛发帖《17岁的我,难道生活里全部都是黑暗?》,帖文自称是17岁的鄂州女孩,被“帮客人点歌一个月有七八千工资”的说法引诱去KTV上班,但去后身份证手机被扣,困在汉口姑嫂树一个KTV里,一直都不让出门,并被刀子逼迫跟客人出去“溜果子”、打沙,在昏睡中做下沉痛的事。我的工资被扣,我什么时候才能逃离黑暗……”
该帖发出后,网友跟帖意见两边倒,有人同情有人怀疑系捏造。网友“没事儿别来烦我”质疑:“你上网可以、打字可以,怎么就不知道报警或者直接逃跑呢……”拍客“四叶未明”据此在微博上发了名为《请救救这个女孩!》的求救帖,转发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
微博发出后,7月8日下午,江汉警方与市局治安处联合行动,突击清查这家KTV,将业主吴某及其男友、16名服务员带至派出所。经走访调查、查验身份证件,未发现鄂州籍和未成年少女,逐人尿检均为阴性,也没有发现吸毒人员。吴某向警方提供一条线索,一宫姓男子曾因生意竞争与其有矛盾,可能系其捏造。经侦查,13日晚汉兴街派出所将宫某抓获。经审查,27岁的宫某供认,6日与吴发生争吵后,便以网名“生命意义444”虚构该帖发布,并将吴的手机号码上网征婚,其目的是报复吴某。
治安处罚法和刑法
对造谣都有相应处罚
“造谣”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昨日,记者就此问题请教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建敏。她表示:一般情况下,治安处罚法对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严重的情况,刑法专门有个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据介绍,目前几起网上造谣被处罚的依据,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刑法上有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依据取决于恐怖信息传播的范围,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