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女遭硫酸“毁容” 公交公司赔45.9万
2岁小女孩乘坐公交车,途中公交车与一辆载满硫酸的货车碰撞,小女孩被硫酸飞溅至头、颈等部造成毁容。上周五,备受关注的“硫酸毁容索赔案”在三水区法院一审结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公共汽车公司亦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主动向受害人冼诺怡支付了赔偿款45.9万元。
搭公交遇车祸惨遭硫酸毁容
去年10月13日7时,两岁三个月大的冼诺怡由母亲携带,从三水区芦苞镇搭乘三水公共汽车公司的公交车前往西南街道。路上公交车被一辆载满硫酸的货车碰撞,货车翻侧,硫酸飞溅到冼诺怡及其母亲身上,两人均造成不同程度的烧伤,其中冼诺怡的伤势较为严重,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头、颈、上肢化学烧伤15%,仅小诺怡预计治疗及后续整容费用等费用需要约80万元。
其后,交警部门认定硫酸车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装载硫酸车辆的驾驶员及雇主缺乏赔偿能力,冼诺怡父母选择起诉三水公共汽车公司承担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要求三水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冼诺怡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2834.80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主动支付赔偿款
三水区法院认为,原告属法定免票乘客,其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辆,与被告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因案外人的原因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受伤,虽然被告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非因旅客自身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伤亡事故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三水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对旅客冼诺怡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其对冼诺怡的事故伤害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该赔偿项目属民事侵权损害的赔偿范畴,不属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畴,而冼诺怡于本案中提起的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其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一审结案后,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再上诉。近日,被告亦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主动向受害人冼诺怡支付了赔偿款4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