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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女博士因“找不到爱情”状告母校 提出辞职

2011年12月07日08:56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朱俊俊
女博士状告母校,经法院调解结案 漫画 俞晓翔
女博士状告母校,经法院调解结案 漫画 俞晓翔

  辞职需要理由吗?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供职单位快速放人?近日,南京大学的一名女博士,在一封辞职信中,就写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理由:找不到合适的伴侣。以找不到爱情为由辞职,这在国内还是第一例。这起辞职风波还因此闹上了法院。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调解,终于让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据记者了解,这名女博士目前已经在南京的一家单位上班。

  为了爱情

  女博士想离开母校

  “找不到合适的人生伴侣!”寇学年至今记得王丽(化名)写在辞职信上的这句话,让人记忆深刻。寇学年是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也是这起辞职诉讼的主审人。寇学年接到王丽的诉讼,是在今年的6月28日。

  这个日子之所以让寇学年记忆深刻,是因为当天也正好是王丽30岁的生日。王丽来递交诉状的时候,还跟立案庭的法官说:“今天是我的生日,却跑过来打官司了。”

  王丽要打的,就是这起辞职官司。被告是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安徽财大)。而在诉讼的时候,王丽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南京大学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的在读博士生,另一个身份是,安徽财经大学在编教师,职称是讲师。而王丽打官司的目的,就是想离开安徽财大,远走高飞。

  其实,安徽财大是王丽的母校。1999年,她以优异成绩考入安徽财经大学。2002年11月,王丽作为优秀毕业生,被学校推荐免试读硕士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她留在了财大任教。2008年6月,已经是高校讲师的王丽考上了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而这个研究生,是在安徽财大的支持下去攻读的,安徽财大不但支付学费,还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而安徽财大的目的,就是想培养本校的高端人才。因为从今年起,安徽财大有了本一的招生资格,而这对学校内拥有多少博士生和教授非常重要。

  为了辞职

  她将母校告上法庭

  2011年6月,在南京大学读完三年的博士后,王丽就要顺利毕业了。根据王丽和安徽财大读博之前签订的协议,毕业后,王丽应该继续回到安徽财大任教。

  但在毕业之前,王丽却有了不同的想法。这个想法,王丽在辞职信中说得非常明白。寇学年告诉记者,他看过许多辞职信,一般都是言辞生硬,在陈述原因的时候,最多说一下“因个人原因,等等”但王丽的辞职信有近1000字,写得非常感人。在辞职信中,王丽首先说到了对母校的感情:我喜欢母校,热爱母校,这里有我尊敬的老师、热爱的学生,还有我热爱的教师事业,不想离开母校!但是,现在写下这封辞职信,却迫不得已……

  在辞职信中,王丽写道:“我今年30岁了,至今未找到合适的人生伴侣。蚌埠是个发展中的城市,社会氛围和我个人的活动范围有限,我很希望能改变一下环境,也许能解决‘找不到爱情’这一棘手问题。”

  这封辞职信先是邮寄给了安徽财大的负责人,但却没有任何回音。很有法律意识的王丽知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辞职的员工,应当在一个月前知会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不予回复的,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丽又拿着这封辞职信,来到学校的人事处,而且还拿了录音笔,把递交辞职信的整个过程录了下来。这样,在王丽看来,不管学校答应不答应,她已经尽到了一个员工的责任。

  到今年6月17日,在王丽递交辞职满一个月之际,王丽向蚌埠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要求裁决准许辞职。但是三天后,蚌埠市仲裁委作出决定:王丽的申诉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6月22日,王丽一纸诉状将安徽财大告上了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在递交的诉状中,王丽写得很明确,要求安徽财大同意她辞职。在诉状中,王丽并没有写“找不到人生伴侣”“找不到爱情”之类的原因,但她把这封辞职信作为证据交给了法官。

  为了攻博

  母校和她签过协议

  拿到这样的诉状,寇学年也有点惊讶。“这样的辞职理由太绝了。”寇学年说,不过从常理来说,王丽这样的辞职理由还是很合情合理的,毕竟,她在南京上了三年学,对伴侣的要求和眼光可能跟之前的不一样。

  但常理归常理,法律又该如何适用此案呢?接到诉状不久,寇学年就分别跟王丽和安徽财大的相关负责人谈了话。这坐下来一谈,寇学年发现,原被告双方就一个争议焦点,那就是王丽能不能辞职。

  安徽财大派出的代理人是该校的法学教授李玉文。李玉文拿出了签署于2008年的一份协议,名称为《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中,安徽财大是甲方,王丽是乙方,协议约定:毕业后,乙方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乙方不按期回甲方学校工作,或者虽回去,但工作不满五年即要求调离甲方,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所交保证金抵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从甲方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如果硕士也是学校委托培养且服务期不满的,连同硕士违约金45000元一并计算。

  安徽财大认为,凭着这份协议书,王丽就应该履行承诺,她至少应该在五年后才能谈辞职的事。而王丽也委托了蚌埠的一名知名律师,而在这名律师看来,这份协议其实谈的是违约的事,在是否辞职上,毫无约束力。

  为了胜诉

  适用法律争来争去

  王丽委托的是蚌埠径桥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律师。在李静看来,王丽能否辞职,适用的是《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每一个员工都有辞职的权利,而且,王丽完全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去办辞职手续的,并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学校。

  而安徽财大却认为,王丽辞职并不适用《劳动法》,因为学校和王丽之间已经签订了协议书,这应该算是一份合同,因此,这起辞职诉讼,应该适用《合同法》。王丽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要履行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否则不能终止。而王丽完全有能力回到学校上课。

  在抛出合同法之后,安徽财大的李玉文教授又提到了《公务员法》。因为目前高校教师的待遇是参照公务员标准实施,因此,王丽的辞职应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而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王丽在南大攻读博士期间,安徽财大还有一个学术项目交给王丽完成,但至今王丽还没有完成,因此,王丽不得提出辞职。

  但王丽的代理人李静却认为,早在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而安徽财大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又回到了《劳动法》范畴。

  为了此案

  法官前后调解八次

  到底适用哪一部法律,双方各说各的,但最终的裁定权在法官的手里。

  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开庭之前,法官必须要进行调解。王丽告诉寇学年,只要学校同意她辞职,她就愿意调解,而学校方也愿意跟王丽调解。

  “其实学校还是有自己的用意。”寇学年说,因为今年正好是安徽财大委托培养的博士生集中毕业的那一年,如果法院判决此案,学校一旦败诉,其他博士生可能会效仿,对留住人才不利。而双方调解,就可以不涉及到法律问题,只要双方满意就行。

  寇学年开始了调解工作。前后调解了8次,今年9月底,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王丽必须在两年后辞职,但这两年内,她可以无需到学校上课,可以到外面自谋职业。

  辞职的问题谈妥之后,就是违约赔偿的问题。经过协商,最终王丽同意交付违约金67000元,在2013年6月前结清。违约金结清之后,安徽财大同时为王丽办理辞职手续。

  一个特别的辞职诉讼就这样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而王丽目前的现状又是怎么样呢?因为王丽蚌埠的手机已经停止服务,记者暂时未能联系上她。不过,王丽的律师李静告诉记者,目前王丽已经在南京找到了工作,相信她的爱情也会到来。

  快报记者 朱俊俊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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