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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酒驾致死案判决迥异引热议:1个无期1个4年半

2011年12月08日09:56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核心提示

  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后,大量减少了醉驾行为。但如果酒驾或醉驾,还造成了重大伤亡后果,该如何定罪量刑,现行法律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个案判决结果悬殊,轻的定交通肇事罪,判几年有期徒刑;重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10多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最近,发生在北京和广西两地的两起酒驾案件,引来社会公众、网友和法学界人士的对比讨论:北京的陈家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撞死2人重伤1人,赔偿受害方360余万,被法院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广西的何龙则因醉酒驾车、超速,在斑马线上撞死3人,赔偿受害方几万元,被法院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

  日前,成都商报记者赶赴广西北流、北京两地深入调查采访,挖掘两案的争议;同时深入采访多位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探寻此类案件争议背后的法律根源,定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不一样的司法诉求,以及解决之道等。

  两个酒驾案引发的争议

  两个个案

  广西何龙案

  醉驾撞死3人 被判4年半

  今年1月2日晚9时左右,广西的何龙醉酒后,驾驶轿车从广西北流市城西二路,经由客运中心往北流镇丛义方向行驶,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在二环路人行横道上将正推着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陈克俭的父母和侄儿祖孙3人当场撞死。事发后,何龙留下保护现场并报警。此后,何龙赔偿了陈克俭家4.5万的丧葬费,并预支了4.7万元的赔偿款交到当地交警部门。

  今年7月,陈克俭拿到了北流法院的判决书,何龙被判刑4年半,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北京陈家案

  酒驾致2死1伤,被判无期徒刑

  去年5月9日凌晨5时36分左右,陈家酒后驾驶英菲尼迪轿车,在北京朝阳区东大桥路超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闯红灯,从后面冲撞等候红灯的菲亚特轿车,继续向前冲去,又撞上了路口一辆公交车后才停下。事发后,陈家弃车逃逸。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陈家赔偿366万余元,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今年5月,北京二中院判决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今年7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网友对比

  情节相似为何判决差距那么大

  由于北京陈家案发生在前,广西何龙案发生在后,同样是饮酒后驾车,造成的后果比较接近,但由于判决结果悬殊,引发网友的疯狂对比,甚至很多网友直接把广西何龙案称为“广西版陈家案”。

  在百度中输入“陈家 何龙 对比”三个关键词,能搜到9000多个网页。在广西的红豆社区里,网友“愤怒的民工”问:“同在中国,同是适用同一法律、同一种犯罪构成,为什么陈家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龙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

  法律人士李有俊在其博客里详细分析了两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很多网友关注。李有俊分析,两案结果差距如此巨大,其根源在于两案定罪不同,陈家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龙则是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的起点刑期和最高刑期有着天壤之别,最低可能是拘役,最高可能是死刑。

  署名为吕律师的博客也详细对比了两案各个细节,并得出结论,何龙案定罪准确,陈家案有点问题。他在博客中称,我国现在的刑事司法还是采用一种“客观归罪”的方法,法院很可能知道陈家案其实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太轻。而此案发生后,民愤极大,法院的第一感觉就是应当重判,因此就选择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利方都不服

  陈家的律师:陈家判重了

  看了何龙案的判决结果后,陈家的辩护人、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陆骏峰说,他们在准备申诉。“陈家也属于一次性撞击。”陆骏峰说,从事发时的视频可清晰地看出,陈家在撞上菲亚特轿车时就一直在踩刹车,只不过车速太快刹不住,才撞上了公交车,两次撞击是连贯的,属于一次性撞击,只是中间有极短时间的间隔。

  陈家和何龙一样,心理状态实际上都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陈家事业正处于上升期,没有任何伤害他人、报复社会的动机,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

  “从情节上讲,何龙除了没逃逸其他的都比陈家严重,却定为交通肇事罪,判4年半。”陆骏峰说,陈家赔偿了366万元却被判无期徒刑,太重了。

  何龙案受害方:何龙判轻了

  何龙案的受害人一方也不服,认为何龙判轻了。“陈家只撞死了2个人、重伤1个人,还只是酒后,不是醉酒,就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赔了366万元后还被判无期;而何龙撞死3人,还是醉酒,却算交通肇事罪,只赔了几万,却判4年半。”陈克俭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们不服判决,已向北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向上级法院申诉。

  陈克俭的代理人、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报警是司机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后有相应的惩处措施,不能说因为尽了这些义务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理由

  北流检方:

  何龙案属于一次性撞击

  针对陈克俭方面提出罪名不当的质疑,北流检察院在书面《答复函》中称,经过详细研究证据、事实和包括最高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内的法律规定,他们认定,何龙不属于《意见》规定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还是属于交通肇事罪。《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流检察院指出,何龙虽然撞死了3个人,但其行为是一次性撞击,肇事后,何龙停车报案、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没有继续驾车逃逸冲撞的行为。从这些细节可看出,何龙是在过于自信酒后仍能正常驾车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了一个自己不希望看到的肇事行为,他的心理状态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何龙案判决理由:

  事发后电话报警属于自首

  成都商报记者来到北流法院,北流法院相关负责人称需要到广西高院办理手续。广西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了北流法院的判决书,并提示,判决理由都写在判决书中了。记者注意到,北流法院的判决书对判决结果的阐述并不长,“法院认为,何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何龙在事故发生后能电话报警,接受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发生的经过,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何龙在事发后,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龙有期徒刑4年半。

  陈家案判决理由:

  不报警弃车逃逸漠视生命

  而对于北京陈家案为何如此判决,北京的办案法院提示前去采访的成都商报记者,判决理由已写在判决书中。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陈家无视国家法律和公共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和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在先后冲撞两车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不报警,而是弃车逃逸。陈家的这一系列行为,显示出他对其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漠视。陈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学界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

  个案不同,很难有绝对可比性

  “都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网友的对比可以理解。但每个个案都不可能完全一样,用两个个案来做比较实际上很难有可比性。”阮齐林说,两案定的罪名不同,主要区别在主观认识上,是过失还是放任,对此的判断大家又有不同理解。陈家案和何龙案有着诸多细节的差异,简单地拿两个个案做比较,实际上往往会忽略这些细节的差异,而任何一个案件都是要考虑全部细节来综合定罪量刑。比如陈家案中的闯红灯这个细节,看到了红灯就意味着前方可能有车,明知应该停车而不停,就足以说明陈家的主观认识上是比较恶劣的。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万琼:

  不提倡简单发泄情绪

  “我们不提倡简单地发泄情绪,真正推动法制进步的还是靠理性的分析。”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是简单地发泄情绪、骂人。这样的舆论实际上除了表达不满外,对社会没有任何价值,对推动法制进步更无实质意义。

  “作为法学界人士,我们希望听到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哪怕说得比较刺耳也好。”王万琼说,现在的问题就是建设性意见太少了,一出个案子,网上一片谩骂之声,好的意见也听不进去,用一种情绪去影响和干扰司法,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司法,有弊无利。

  司法界声音

  现在需要给司法一点空间

  “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多给司法一点空间,尽量保持司法的独立性。”成都商报记者在广西采访时,广西司法界一位人士说,纵观各国,中国的司法公开应该是做得比较好的。在美国等国家,法院的庭审都是不允许拍照和录像的,中国不仅可以拍照、录像,甚至法官还要出来接受采访,解释案件判决,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高度的舆论曝光以及网友和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当形成有倾向性的意见后会无形中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 “法律是理性的,是稳定的,而舆论往往是感性的、善变的。”如果任由舆论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判,最终的受害者也将会是普通大众。

  对最高法院《意见》的不同理解

  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称,孙伟铭案引发的争论在检察系统内部一直没有真正停止过。从他个人来讲,还是希望尽量缩小《意见》的适用范围,尽量少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它太重了。

  而一位资深的刑事法官也告诉记者,首先,作为下级法院肯定要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来裁判案件。其次,我们在适用中,也要注意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一个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危险行为就构成这个罪了,但按《意见》的规定,实际上它成为了一个结果犯,即必须达到一定结果才构成这个罪。而这样规定,很多案件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时真的就只隔了“一层纸”,而这张纸的结果竟然可能是拘役1个月和死刑的差距。这种没有中间状态,直接跳过几个量刑区间的罪名转换,导致了畸轻或者畸重的判决,没有让人感到刑罚是根据罪行的变化而逐渐上升的。这也容易让行为和结果很接近的两个案件能得出截然不同,甚至相差悬殊的判决。而这显然违背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行为人所受刑罚应和所实施的罪行及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精神。

  立法建议

  在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基础上

  加设一条并适当提高刑期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司法机关的“轻刑化”运动和民意的“重刑化”诉求在这类案件中发生了正面冲突,坚持“轻刑化”的司法机关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注重社会效果的司法机关则为了回应民意,选择了更为严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多位受访的法律界人士指出,醉驾入刑后,大量减少了醉驾行为,使醉驾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发生率降低了,但对于醉驾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现行法律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要最终解决,只有通过立法来完善,可以在现有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基础上加设一条,规定醉驾造成重大伤亡的如何处理,适当提高刑期,在最高1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比较适当。成都商报记者 李凌鹏

  广西北流、北京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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