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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索赔成本高市场有变化 职业打假人被迫转向

2011年12月08日17:17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王蔷

  从饭店购买了17瓶假茅台酒,买主告到法院提出双倍索赔,但法院以不是消费行为将其驳回——北京最近审理的此案引发记者对诸多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采访:知假买假到底该怎样判?对职业打假人该怎样看?那些打假人现在在干什么?现在的市场情况如何?

  法官

  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

  张先生在海淀区某饭店吃饭,发现喝的是假茅台,遂又买了17瓶,并起诉索要双倍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先生知假买假,因此没支持其诉求。

  法官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饭店出售假酒构成违约,购酒者要求饭店退还酒钱应予支持;但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当庭也表示是以“打假”为目的购买的17瓶酒,属于“知假买假”,因此不属于《消法》第49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商品”及“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判断原告是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主要是从其法庭上的表述及其购买商品数量、场所进行判断。饭店里卖的酒比商场要贵很多,而原告饭后一次购买17瓶酒,并非出于消费需要。另外职业打假者通过他人违法行为获利,有牟利意图,不属于消费者。

  王海

  买假都败诉会纵容欺诈

  记者采访中,中国第一个职业打假人王海对这样的判决并不以为然,“法院认为张先生知假买假,并没有事实依据。张先生不是专业鉴定人员,即使知道第一瓶茅台是假酒,也不能确定商家后卖的17瓶茅台都是假的,只能说他怀疑商品有问题。”

  对比张先生,王海显然更有自己的办法。他说,如果法院认定张先生一次买17瓶酒不是为了生活需要,那他可叫上17个人分头买假酒,再分别提起17个诉讼。“法院还会这么判吗?”王海认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判决对打击假冒伪劣行动有导向作用,若买假的都像张先生这样败诉了,客观上就会纵容售假或欺诈行为,使卖假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而工商部门罚款因数额较低,也很难起到作用。

  律师

  不能以购买数量定身份

  市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也指出,知假买假的说法有待商榷。张先生并非检测人员,他应是疑假买假。不能单以购买商品的数量或价值来确定消费者的身份,如果认定买主不是消费者,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邱律师认为,如果售假者仅仅是退钱给消费者,没有付出任何违法成本,这并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平交易。经营者卖假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是一种违约,还要适用消法的规定,对消费者予以双倍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对售假者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

  现象

  双倍索赔案件在下降

  记者了解到,对于“知假买假”到底是不是消费行为,目前全国法院没有统一说法。上海法院曾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认为卖假者对知假买假或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但北京石景山法院则公开表示“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称个人只要能证明购买已发生,且不用于再销售,都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对于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已有法律界人士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对此,东城法院民庭法官王晓峰告诉记者,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各个判决之间没有约束力,这样同类案件可能会有不同判决。他个人认为,区分恶意还是善意消费,是不是知假买假,很难有证据认定,也不能以主观判断,还是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据记者了解,王晓峰所接触的打假案,多数以调解或和解撤案结束,即商家为保护自身信誉,愿意与消费者庭下和解,最后需要走审判程序的只占一小部分。

  对此,职业打假人王海也证实,他所接触和了解的打假案大部分都以调解结束,因卖假事实很清楚,售假者大多愿意调解并作出赔偿,而经审判程序被法院驳回的可能不到10%。

  近年来北京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诉讼整体有所下降,其中只有房屋买卖和商品房预售类纠纷在上升。海淀法院2008年受理消费类案件3341件,去年下降为3270件,朝阳法院自2008年后消费者诉求双倍索赔的纠纷案也在直线下降。

  一位法官分析,导致消费者双倍索赔案件下降的原因,除了市场交易行为日益规范,消协处理投诉的作用更突出等以外,从判决结果分析,经营者违法经营、构成欺诈的毕竟是少数,适用《消法》惩罚性条款退一赔一的并不多,而适用《食品卫生法》“假一赔十”条款的更是少之又少。

  变化

  打假被迫转向假宣传

  由于司法机关对“知假买假”观点不一,使打假人打官司索赔的不确定性加大,维权成本提高,一些职业打假人开始“转向”,从以前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逐渐转变为主攻知名企业的虚假宣传。这种案件对于他们来说,厂家的虚假宣传就是故意欺诈,无需法院认定其是否知假买假。

  王海称,与大商场出售假货减少相比,目前名牌企业的欺诈问题较为严重。如某名牌袜子虽是真货,但标明100%羊毛,其实只有一半羊毛,或者干脆就没有。王海的公司已将打假的主要力量放在食品、药品及保健品的虚假宣传方面,专盯一些名牌商品,发现它们若无广告所宣称的功效,就送去检测。

  一旦名牌企业虚假宣传事实成立,大多愿意与打假人私下和解。如四川职业打假人刘江从2008年起先后赴重庆、云南等地,对各级电视台虚假广告进行监测,以打假索赔,但也因向电视台及广告商索取资金,而背上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

  呼声

  希望鼓励消费者打假

  很多职业打假人都反映,目前他们所面临的困惑很多,如法院对知假买假的同案不同判、被企业指控为敲诈等,这都将直接或间接提高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从而导致欺诈者的成本降低。

  王海呼吁立法、司法机关应支持鼓励消费者打假,补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设立最低赔偿标准,即只要有欺诈行为,不管给消费者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商家都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此外,工商部门对售假者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应有一部分奖励给举报者,加大对打假者的奖励力度。 本报记者王蔷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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