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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赊账搞装修 拖欠不还被诉

2011年12月09日14:34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作者:陈格卫 李丹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通讯员 陈格卫 李丹

  酒店为了改善环境,店老板王先生和李先生找人赊购了一批装修材料将酒店重新装饰了一番,酒店重装后却长期拖欠装修款不还,债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装修款。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债权纠纷案,判决王先生、李先生共同支付原告周某欠款60000元和张某欠款14000元,

  2009年底,石门县某商务酒店老板王先生和李先生欲将酒店翻新,于是两人商量找熟人杨某负责酒店装修事宜。(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装修期间,杨某在原告周某和张某处分别赊购了60000元和14000元的油漆等装修材料,但因酒店老板未结清装修款,所以就一直未向周某和张某付清货款,经原告催收,2010年2月10日,在石门县江南开园商务酒店,原告周某和张某与杨某、被告王先生、李先生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即杨某所欠原告周某和张某的货款被告王先生和李先生同意支付。当即杨某与被告王先生和李先生给原告周某和张某各出具一份字据;现被告王先生和李先生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周某和张某只好将王先生和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周某货款60000元、支付张某货款14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先生、李先生在原告周某和张某持有的欠条上(原债务人杨某出具)签字同意承诺付款,且被告李先生在工作记录中对与本案原告周某和张某同时办理承诺付款的类似情况做出过还款计划,充分说明二被告同意给原告支付杨某所欠材料款,且原告也同意此款由二被告支付,此行为构成债务转移,即原债务人杨某已脱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对本案原告就该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而应由新债务人即本案被告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周某和张某要求被告王先生、李先生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徐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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