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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城市反馈汽车产品管理意见稿 六大条款遭炮轰

2011年12月09日15:1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谭超
家用轿车的三包问题成为近期讨论的热点 (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朱文海摄
家用轿车的三包问题成为近期讨论的热点 (资料图片) 羊城晚报记者 朱文海摄

  羊城晚报记者 谭超 通讯员 消委宣

  不久前,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11年城市维权(深圳)论坛召开之际,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22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关于完善〈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发动机不应算作损耗件;销售商说明局部瑕疵不能整车免责等意见。

  反对

  发动机当作损耗件

  《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比如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就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

  反对

  因质量退换收折旧费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反对因质量问题引发退换的商品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的规定,作为大件商品的汽车也不例外。《意见》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

  反对

  说明瑕疵可整车免责

  《意见》指出,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厢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做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如果销售商以销售时说明了有质量问题为由对整车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销售商只能就车尾厢做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他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

  反对

  维修超5天才给备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意见》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反对

  退货须售车30天内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意见》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延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同时,假如消费者购车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车辆,30日内很难发现汽车的质量问题。因此,《意见》建议:应规定新车行驶在一定公里数以内发生上述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反对

  累计修5次才换车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消委会提出所谓累计修理超过5次才换车的规定,于法无据。

  此外,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都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而这类问题也恰恰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意见》建议: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谭超、消委宣

(责任编辑:车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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