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飞 民营航空告民航局
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案广州一审宣判,东星航空要求撤销“停飞令”被驳回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王玉 魏徽徽) 备受关注的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东星航空告民航中南局责令停飞一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宣判,民航局根据查清的事实对东星航空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并无不当,驳回诉讼请求。股东东星集团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三点异议,考虑不通过狱中总裁即上诉。
一纸“停飞令”让东星航空破产
2005年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但2009年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处境艰难,其租借、购买的大量飞机成为沉重债务负担,资金链几近断裂。
2009年3月10日,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债权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认为截止至2009年3月9日,东星航空公司拒不偿还拖欠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共计7412万余元人民币,请求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同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认为东星航空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重组遇到了人为障碍,引发了员工思想不稳定。除被申请破产,东星航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兰世立,擅自出境被公安部门滞留。该函称,为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航空安全隐患,避免发生航空安全事故,恳请从2009年3月15日起,批准全面停止东星航空公司所有航班飞行。
民航中南局收到该函后,当天即向东星航空公司发出《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决定从3月15日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
东星航空公司的两股东——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停飞令”,认为其刚通过三级民航主管行政机构的安全审计,综合得分为94.6分,不存在“飞行安全”问题;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仅依据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的函件,未履行调查取证等程序,作出的停飞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停飞令”无效。
法院: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停飞
白云区法院认为,民用航空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肩负着保障广大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社会责任,使其行业管理部门在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众安全利益时,需要采取即时性、紧急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尽管东星航空公司其在安全审计中,综合得分能证明不存在飞行安全问题的意见,但审计组也提出需进一步整改32项。而航空公司的安全状况是动态的,对其安全作业的监管也应是持续不间断的,经民航局多次责令东星航空公司整改后进行全面检查,结果仍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 此外,当地政府也反映,东星航空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法院还认为,民航中南局认定东星航空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飞行安全,从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飞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最终,该院判决认定,东星航空公司以民航中南局处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责令暂停飞行的行政行为的请求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东星集团:会一直上诉
庭后,信息时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她表示,不确定在十五日的上诉期限内能否到狱中与东星总裁兰世立见面。但她说,“我相信兰总本人的意愿也会是上诉到底的,我曾经问过兰总,如果败诉怎么办?他回答说坚持上诉!”因此,“我们会一直上诉”。
而对一审判决结果,东星集团的代理律师严义明表示“一半意料中,一半意料外”,对判决的结果很失望,同时提出了三点异议:
首先,一审判决称,民航中南局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为确保飞行安全并无不当。但就决定作出前一天的日监管报告,并没有注明东星航空有什么安全问题严重到要致使其停飞,停飞的明传电报上也未注明。即便是有安全问题严重到需要停飞,也只能是个别的飞机进行停飞。
第二,民航中南局关于东星航空停飞的行政决定是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方面发出的建议函作出的,而武汉市人民政府无权对航空公司的安全问题向民航中南局做出建议。民航中南局在接到该函之后就做出停飞决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正是民航中南局的不当行政执法,导致了东星航空的破产清算,以及东星集团的全面瘫痪。
第三,本案从2011年2月24日被法院受理,直至5月9日才开审。期间,法院允许被告方民航中南局提出的延期举证申请在程序上不合法。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庭审通知的十天内提交相应的证据。
对于东星集团将会一直上诉,民航中南局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东星集团上诉有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