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宅基物业
文/梁钢华
如何在现行村民自治制度下,有效保护越来越多以物业资产出现和存在的农村集体资产安全,正在成为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提速,多地在征地过程中作了一些新探索,比如把开发的商业物业、工业厂房等置换给农民作为集体资产,以保障村民长远生计,避免简单拨付征地款、村民分光花光后生计无着的情况出现。
这原本是件大好事,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农民的集体资产已由土地转化为物业,由于缺乏配套法规,一些村民的“宅基物业”,也出现了被侵吞的风险。当前有的案例中出现的对农村“宅基物业”的不当或违法处置,就暴露出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仍有短板。
例如,近期在东南沿海某省出现的村干部未经村民同意,低价私卖集体资产,使其失去土地后生活无保障一案,就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存在的漏洞,直接关系着在农村集体资产的业态大变换过程中,农民资产能否保全的关键问题。
与不能自由买卖的集体土地不一样,这些被置换的农村“宅基物业”具有完全产权。但是,对其交易,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的法规。有的地方房管部门以内部文件规定,在交易登记要件中加一项“村民大会纪要”、“村民同意书(手印)”,有的地方就当作普通的企业资产处理,只认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房地产交易环节未能与村民自治法衔接好,村民的自治权利就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类案件中还暴露出,有的村干部和有关上级监管机关一旦涉嫌形成上下勾结,不仅会导致农民利益保障的失控,还有可能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建设,明确农村物业资产的监管职责和审批过户的门槛等。同时,对于当前我国在村民自治和村财务管理上已有的管理制度,在基层应坚决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还需加紧研究制定加强农村资产监管的预防和惩治体系,坚决落实好国家有关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利益保护体系。特别是需要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打掉侵害村民利益的幕后黑手和保护网。
村上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纪检司法机关要有所作为,把群众诉求和出现的矛盾化解在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