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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值税营业税按最高起征 对税收影响不大

2011年12月10日14:4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独家报道

  ●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全国从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规定了这“两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区间。在这个区间内,广东省“两税”起征点新标准是否会按最高标准执行?12月9日,谜底揭开,记者从权威渠道独家获悉:广东省按照“从高原则”,把“两税”起征点新标准全部定在最高限,以最大限度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据悉,这是广东省自2005年以来第二次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自2008年以来第二次上调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国大幅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并规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幅度区间。这个区间是:增值税,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在国家规定的这个幅度内,广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联合发文明确,广东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新标准是:

  增值税 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此前该标准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

  营业税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含)。此前该标准是:“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含);其他税目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含)。

  据记者了解,根据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省财税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标准。因此,以往,各省市确定的“两税”起征点会有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定的起征点标准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定的起征点标准低。但是,这一次则不同,从已经公布“两税”起征点新标准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情况看,新标准可谓是“齐步走”。

  据记者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新疆、四川、浙江、深圳、上海、云南、河北、重庆、安徽、青海、北京等地公布了“两税”起征点新标准,其中无一例外地都采取了“从高原则”,“两税”起征点全部按最高标准执行。

  对此,有税务界人士分析,这一方面表明各地政府对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与“两税”起征点从高其实对税收的影响并不大有关,因此,地方政府何乐而不为。

  以个体经济发达的广州市为例,据广州市国税局初步测算,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广州国税将减收税款4.5亿元,占国内税收减收幅度最高不超过0.3%,对广州国税总体税收收入的影响有限。

  严丽梅

(责任编辑:UN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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