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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办理国家赔偿案

2011年12月11日06:2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胡慧敏

  本报讯 (胡慧敏) 做房产经纪人的杨某近日在检察官的帮助下,不仅顺利地拿到了6万多元的国家赔偿款,而且还成功地恢复了个人银行信誉。杨某成为闵行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后受益的第一人。

  2006年,杨某作为一起诈骗案的共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羁押,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不足,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在羁押期间,他不能正常偿还购房贷款,被银行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这对他继续经营房产造成影响。今年5月26日,杨某依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未对案件作出撤案决定,检察院无法对国家赔偿案进行立案审查。

  今年10月,闵行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会签了《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规定“区检察院应加强对退回区公安分局另处刑事案件的撤案法律监督,区公安分局对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的刑事案件,应及时予以撤案”。区检察院对审查确认应当撤销而未撤销、且不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的国家赔偿案件,将书面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意见还就告知制度、及时反馈说明、情况通报、送达渠道等作出规定。随后,闵行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又与区公安局规范了意见实施的具体细节,为退回另处者申请国家赔偿畅通了渠道。据了解,闵行区检察院是目前全市唯一实施该机制的检察机关,自会签意见实施以来,已有2名赔偿请求人顺利立案并获得国家赔偿款共计9万余元。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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