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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重犯罪率低于美国 少年法庭作用大

2011年12月11日14:28
来源:法制晚报

  少年法庭等犯罪矫治制度改造作用明显

  犯罪学学科创始人康树华指出我国——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低于美国

  少年法庭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罪矫治制度,让中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比美国低一半。

  针对当前工读学校这种有特色的犯罪预防制度已经萎缩的现象,犯罪学学科创始人、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康树华建议,去掉“工读”二字,以减少给孩子、家长带来的反感和负面效应。

  康树华指出,在条件成熟时,应该设立单行的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真正实现对未成年犯罪者“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谈历史

  80年代前三年青少年犯罪占刑案七八成

  FW: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电影《阳光灿烂的日子》是一部反映文革时期有关青春的片子,里面的孩子敢开着卡车去群殴。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否因那个混乱的年代而兴起?

  康树华: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确实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起步的。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文革以前并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1956年,青少年犯罪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到25%。之后有所增加,占到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30%到35%。

  “十年动乱”极“左”盛行,青少年作为“革命小将”被推到第一线。许多无知的青少年在“造反有理”的口号下,肆无忌惮地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到6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70%到80%。

  粉碎“四人帮”以后,人们心灵的“内伤”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恢复,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题非常多,加之刚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使当时的社会环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复杂的时期。这些重大转折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集中地暴露出来。

  上世纪80年代的头三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率持续在70%到80%左右。如此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1985年,党中央明确提出“抓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的问题。此后青少年犯罪学、青少年法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应运而生。

  谈现状

  工读学校去“工读”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FW:理论的发展,给实践带来哪些变化?

  康树华:我国在加强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同时,恢复、健全了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等少年司法专门机构,建立了少年法庭,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FW:工读学校这个词在上个世纪80年代总能听到,近十多年很少听说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康树华:在北京我知道的工读学校有两三所。工读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中国特色的,专门负责接收有轻微违法、但又没达到犯罪程度的孩子。

  FW:那为什么现在几乎听不到这个名字了?

  康树华:现在工读学校处于萎缩状态,孩子比以前少了很多,和中国的现状不相适应。工读学校最初对预防犯罪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渐渐地,社会上都觉得,孩子只要去了工读学校,就被贴上了坏孩子的标签。它萎缩的主要原因就是很多家长不愿意送孩子去工读学校,因为听上去名声不好。

  FW:既然工读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益,那您认为工读学校应如何改革?

  康树华:我个人认为,可以让工读学校换个名字,不要“工读”这两个字了,学校性质不变。这样的话,很多家长或许可以接受。据我了解,各地的一些工读学校现在已经改名了。现在的工读学校都是发职高文凭的,我认为学校不光要发文凭,还应该切实加强职业技能上的培训。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比美国低一半

  FW:刚才您还谈到少年法庭。在日常的采访中我发现,现在的少年法庭普遍会对犯罪少年作出轻判。社会上有一种质疑的声音:一律轻判,会让他们感受不到教训的惨重,“不长记性”。有位记者曾在采访一起少年被判缓刑后又杀人的案件时,也对少年法庭法官提出这样的质疑,法官默然。

  康树华:我认为,毕竟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当中,认知能力较低。绝大多数孩子经过教育改造后会改正的。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就不应该再从轻处罚。

  FW:少年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都有法庭教育环节。据我了解,有不少少年受感化教育时失声痛哭,但也有的置若罔闻,甚至还在无所谓地笑。

  康树华:通常法官的年龄要比这些孩子大很多,双方可能有因年龄而产生的思想代沟。在进行教育前,法官确实应该更努力地去了解这些少年的真实想法。但教育改造确实是很重要的,很多大要案的制造者,都是在少年时就开始犯罪。

  现在的80后、90后大多是独生子女,普遍存在自私自利的毛病。这样的性格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加强对他们父母的教育。

  FW:您认为中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改造方面成功吗?目前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是多少?

  康树华:我认为是成功的。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在增多,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是20%多,比美国的40%少了一半。这些成绩都得益于我们国家有特色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就是前面说的那些制度。

  重“严打”轻预防致刑法效用失灵

  FW:据报道,2010年1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已高达534万起,同比上升7.5%。刑事案件上升了,而且从个案上看,一些青少年近年来制造了不少重大、恶劣的犯罪案件,政法机关做了这么多努力,为何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康树华:这其实是重惩罚轻预防的结果。事实证明,在长达30多年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奉行的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已使刑法的效用明显失灵。

  除犯罪学之外,现有关于治理犯罪方面的理论只有“惩罚”,而没有或者说很少“预防”。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其学科都是研究犯罪发生之后如何处理的,对犯罪发生前犯罪现象的变化规律、产生原因及其预防缺乏研究。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缺陷。对罪犯的处理是在损失发生之后的一种消极弥补。更何况它如同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出一茬。

  而犯罪学核心的司法实践是犯罪预防。但近些年来犯罪学学科建设在萎缩。就全国而言,有些大学已将犯罪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甚至取消。

  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思想认识问题,认为犯罪猖獗必然要严刑峻法,过分看重刑法的作用,忽视犯罪原因的研究,轻视犯罪的预防工作。

  谈未来

  修(八)新规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完善

  FW:2011年5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三项规定: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对这些新规定,您怎么看?

  康树华: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者“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落实,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不断呼吁的结果。

  它突破了多年来刑法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只被浓缩为简单化的一个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即刑法中只有第十七条四个款项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它是个里程碑,必将进一步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条件成熟时应该出台未成人刑法等法律

  FW:在一些西方国家,刑法典之外还单独设立有少年司法制度。这是否也会成为中国的发展趋势?

  康树华:是的,应该是个趋势。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无论1979年《刑法》,还是现行的《刑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只好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运用成年人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这是个遗憾,很多人也在为此奔走疾呼。

  FW:如何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康树华: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把现在的单行法规汇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近些年来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已做了许多有益尝试,这是应该肯定的。

  但遗憾的是,上述规定依然游离于刑法条文之外,并没有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明确纳入刑法之中。

  康树华观点

  ●工读学校对预防犯罪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工读学校应该进一步改革发展,不要“工读”这两个字了,同时还应该切实加强职业技能上的培训。

  ●在长达30多年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奉行的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已使刑法的效用明显失灵。对罪犯的处理是在损失发生之后的一种消极弥补。犯罪学核心的司法实践是犯罪预防。

  ●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明确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文/记者付中制图/李铭

  ■人物简介

  康树华,犯罪学的学科创始人。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工作组委员、共青团中央青少年立法顾问。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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