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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侦查不同公诉审判 公安不可升格司法机关

2011年12月11日14:51
来源:法制晚报

  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热议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陈光中认为—— 将公安升格司法机关值得商榷

  ■人物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他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全程参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陈光中教授指出,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草案中有表述错误,应作修改。

  虽然这听上去是个“咬文嚼字”的建议,但陈光中认为意义重大。他认为,只有坚持“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的定性,才有利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由“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改变“被逮捕了的人绝大多数都会判有罪”的现状。

  发现问题

  公安机关“定位”引发热议

  FW:今年8月30日,提交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您认为,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闪光之处和有待商榷的地方?

  陈光中:这次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从公布的草案来看,它以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并重作为指导思想,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比如在辩护制度方面更加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在证人出庭以及非法证据排除方面都有新的规定。

  但很多人对草案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其中,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是否为司法机关,是热议问题之一。

  错误表述

  “司法机关”一词使用进一步扩大

  FW:此次《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机关”一词的使用?

  陈光中:1996年通过的修正刑事诉讼法中有两个新增的条文即第17条、第38条,把公安机关包括在司法机关之内。

  如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司法机关,显然包括公安机关。

  此次《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机关”一词的使用,除原有规定外,有7个条文中提到的“司法机关”把“公安”包括了进去。如第51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的“司法机关”,显然指的是公检法三家。我认为草案里的表述是错的。而在现实工作中,甚至一些领导人也将公安机关甚至司法行政机关都称为司法机关,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正确理解。

  原因分析

  侦查活动不同于公诉和审判

  FW: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一样,都负责其中的若干环节,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既然这样,把公安机关列为司法机关,不就是合理的吗?

  陈光中: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公安机关确实承担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但“司法机关”与“行使一定司法权的机关”,性质还是应该加以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侦查任务的还有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如果说有侦查权的就是司法机关,那连军队和海关都成司法机关了,这显然是不对的。

  而且,侦查活动不同于公诉和审判。它既是诉讼活动,也明显带有行政活动的特征,如要求迅速及时、基本上不公开及受行政首长领导等。正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组织条例》中,也只是把人民警察规定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而没有定位为司法机关。

  FW:在国外,警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

  陈光中: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均以三权分立为其思想基础,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但警察机关都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虽然它从事着刑事司法活动。这一点上,是没有例外的。

  这不是“咬文嚼字”的游戏

  FW:对于这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争论,社会上有些人认为,这纯属学者的“咬文嚼字”,没有实际意义。对此您怎么看。

  陈光中:这不是“咬文嚼字”的游戏。这样的争论不但有意义,而且是意义重大。把司法机关的外延范围界定清楚,是很重要的。首先,把公安和检察院、法院并列,有违宪之嫌。

  FW:我国的宪法对公安机关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陈光中: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检察院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关,它们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被简称为“一府两院”。

  根据宪法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它们都是行政机关。而各级法院和检察院,是与各级人民政府平行的机构。也就是说把“公安”与法院、检察院并列为司法机关,就改变了宪法确定的它和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国家机构位阶差异。

  阐明意义

  不能把公安机关升格为司法机关

  FW:如今,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警措施,如加强公安队伍力量,对公安机关领导人的职务进行高配等。此次草案的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强警的一种方式?

  陈光中:立法部门的初衷不一定是这样,但客观给人造成这样的印象。强警措施也不应当改变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的固有定位,不能把公安机关升格为司法机关,否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裁判性、权威性等基本属性。法院明显具有上述属性,是典型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备独立行使职权的属性和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也可以视为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有所不同。它实施侦查和其他诉讼行为受行政机关首长的直接领导,不具有独立性;其担负的追诉犯罪的职责也使其无法保持中立。

  明确定位

  刑事诉讼结构应该以审判为中心

  FW:明确公安机关的定位,是否也是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陈光中:可以这样说,按照现代法治理念,审判阶段才是判定被告人罪行的最终和关键阶段,审前侦查、起诉活动只是为审判所做的准备而已,审判之前被告人是否有罪属于“待定”状态,此所谓“审判中心主义”。

  而在我国现实刑事司法活动中,真正决定嫌疑人命运的阶段往往不是审判阶段,而是侦查阶段;审判一定程度上不过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程序,此所谓“侦查中心主义”。这也是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被逮捕,绝大多数就会被判有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FW:这种“侦查中心主义”,是否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

  陈光中:明显是违背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结构都应该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只有在非法治国家,才搞侦查中心主义。明确“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是在进一步强化“审判中心主义”的构造。

  专家建议

  以前的法律和现在的草案应一并修改

  FW:您的意见应该是希望草案中的有关公安机关属于司法机关的表述,都作出修改了?

  陈光中:对。应当严格根据宪法的规定,把有关条文中的“司法机关”表述全部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改为“公安、司法机关”。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应当使法院和检察院这两个司法机关越来越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把公检法合称为司法机关,导致他们更难独立公正地行使其职权。

  文/记者付中实习生王晓飞制图/李铭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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