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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计划明年实施校车工程 总投资或超2亿元

2011年12月12日08:05
来源:沈阳晚报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示,为校车审批、运行等明确了方向。令人关注的是,辽宁省政府正在考虑将“校车工程”列入明年的十大民生工程内。

  省政府有关部门知情人士介绍,省政府正在对校车工程进行调研,计划在明年实施“校车工程”,总投资可能会达到2亿元以上,可能是通过省市县(区)等三级财政进行承担。

  几大关键词将成为校车运营的重点。其一,“政府买车”成为重要一环,只有购买到合格的车辆,这样才能确保行车的安全。其二为“政府补贴”,由于“黑车”的大量存在,导致合法校车公司运营举步维艰。其三为“政府买服务”。这位人士介绍,如果政府通过促成整个校车公司的运作,就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购买服务,造福更多中小学生。特别是在城市,可以通过公交集团等专业部门,设立专门的“校车”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司机驾车,这样就会促成校车的发展。“如果立项成功,这将成为省政府每年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知情人士介绍,“城市公交系统”是最容易引入“校车”内的,因为这一方式的管理和监控较为容易。不过,这一计划尚在考察阶段,尚未确定。不过,“由于城市里罕有九年一贯制学校,基本都是就近上学,城市公交还是肩负‘校车’的主体。”即便是在未来,城市校车审批也仍然会很严格,否则可能会涉及“择校”等问题。

  关键词

  并客

  私家车“并客”送孩子或被查处

  在《草案》中,教育部门成为首个审批“校车”的主体。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我省校车从2007年起开始制定相关规范,并且在沈阳新民、丹东宽甸等地区树立典型校车服务,审批的都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地区的校车。

  我省从未审批过城市校车,也就是说,“城市校车”都是黑车。学生接送车辆不等于“校车”。这位人士表示,沈阳等城市内一些“私家车”专门“并客”送孩子的情况,未来就会成为黑车的范畴,就面临交警等部门的查处。

  关键词

  押车

  校车“押车”行为还将细化

  在《草案》中,校车的随管人员的职责被更加明确。对此,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我省教师“押车”已经全面实施,而在未来还将逐渐细化。《草案》中指出,引导上下车、报告校车司机违规行为、核实学生数等都是随管人员的职责。

  这位人士介绍,所有学校已对校车“押车”教师进行了排班,部分学校已经形成了规章制度,这对农村九年一贯制的学校来看,有着较好的示范作用。而在未来,我省的校车“押车”等行为还将得到细化。知情人士介绍,沈阳市辽中县等地区,已对校车的安全性实施了“责任状”等方式,对校车司机及驾龄和校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关键词

  失职

  默认黑车 开除校长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黑校车的校领导将面临开除的处罚。《草案》中指出,如果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校车”,为无校车标牌的车辆、或者没有指派照管人员照看学生等情况的,学校主要或者有关负责人最高可面临开除的处罚。

  知情人士介绍,我省目前在城市的校车问题上,确实存在着“家长”等方面私自启用校车的情况,而在明确责任后,校长对于“学生登车”更要谨慎。我省未来对家长雇用“校车”等问题上,将会严查和劝阻,校长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还是责任主体。

  而在目前,沈阳辽中、新民等地区在选择校车时,除了配专门教师外,还实施了GPS定位系统等,确保行车路线,不会发生问题。

  关键词

  资金

  校车资金谁承担?

  省财政厅:要等中央财政制定

  校车资金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校车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没有充足的资金就难以保障校车的质量和运行。

  对此《草案》规定: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那么,在这一思路主导下,辽宁又该如何执行呢?辽宁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表示,具体如何执行,还得先由上级财政部门制定。记者了解到,针对校车,辽宁省财政厅设立校车“以奖代补”资金,2008年以来下拨超过3875万元,对各市校车运营给予奖励性补助。

  本报记者 张毅 本报首席记者 白昕

  律师解读《校车安全条例(草案)》

  校车“优先权”还应有详细罚则

  本报曾连续报道沈阳市内校车问题,记者注意到,在此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本报提及的“政府责任问题”,也被引入其中。昨天,记者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魏强律师解读《草案》。魏强律师认为,校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市场价值规律调节作用不可忽略

  魏律师认为,校车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与消防、公安、教育所提供的服务一样,校车也具有为公众服务的特点,因此考虑校车问题,就应该一并考虑到其公共产品属性特点。“服务普通大众,具有无偿性,”魏律师说,在这个刚刚公布的《草案》中,已经从这个特点中得到了明确。

  魏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大城市市区内的校车问题,也是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政府拿出财政资金解决校车问题,但是对于那些没有选择乘坐校车的孩子该怎么办,是不是缺失公平性,也是一个关注的焦点,“在解决资金问题上,《草案》过分强调了行政性,而忽视了市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魏强律师说。

  学校或可成为实际的责任主体

  魏强律师分析认为,《草案》中透露的信息表明,学校将成为校车的实际管理主体,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与责任,学校或可成为实际的责任主体。《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被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也说明了,校车将名符实归成为学校管理下的交通工具。

  责任还需要逐级细化

  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还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魏强律师认为,校车的三项优先权是民众所期盼的,这也是关注安全的最真实的举措,但是要想真正落实校车安全,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不断细化《草案》。目前《草案》虽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权和责任范围,但似乎还是有点“大家都该管,大家都可以不管”的味道,因此《草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级行政部门还应该有详细的罚则。

  《草案》规定,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魏强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与处罚,即使没有这个《草案》,发生校车车祸依然可以“从重处罚”,这就不具备可操作性。相反条例中还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这也显得过于教条,类似这样的条款,应该从《草案》中删除。

  社会各界热议《草案》

  本报连续报道沈阳市区校车问题,尤其鲜明提出了政府的责任问题,在此次的《草案》中,也被纳入其中。记者第一时间与沈阳市人大代表王秀华取得联络,王秀华表示,这个《草案》公布的时间恰到好处,给她的校车调研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思路。

  此前,沈阳市交通局相关领导表示,《沈阳晚报》校车安全调查报道,已经在沈阳交通系统内产生反响,交通部门将依据条例制定符合沈阳的校车管理办法。

  看过《草案》后,沈阳开拓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杜修权经理认为,《草案》中规定,“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这等于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原来的黑校车可以名正言顺改变颜色了。”杜经理说,目前沈阳很多客运公司都跃跃欲试,准备在《草案》正式实施后抢分校车市场这块蛋糕。

  本报记者 梅天磬 实习生 苏慧婷

  校车新规征求意见稿面世 沈阳校车管理将有改变

  礼让校车,您准备好了吗?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将在明年开始实施。那么这个新颁布的法规将对沈阳的交通管理起到什么样的影响?校车都有哪些优先权?当天记者采访了沈阳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此做出详细解答。

  “沈阳目前的校车监管还是很健全的,但目前沈阳校车还只是农村或是城乡接合部才有。”据介绍,沈阳农村目前有校车1700台左右,这些车辆都被沈阳交警编成档案进行管理。

  沈阳早在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里就明确规定:接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校车标识;接送学生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行驶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在接送学生时可以借用公交车和出租车专用道通行,并可以在公交车站、出租车乘降站停靠上、下乘员。”据介绍,从2006年的10月1日开始至今,沈阳的校车就已经享有了可以使用公交车专用道的特权,并且在道路上行驶时受到路面执勤交警的关照。

  《草案》中的第五章第31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针对这一条规定交管部门表示,“除了路面交警的严格执法外,还应该针对这一条进行大力宣传。我们希望驾驶人在发现前方有校车停靠时,要拿出一点点的耐心,来让孩子们有最大的安全感。”本报记者 杨硕

  《草案》有三大突破

  和原来的政策法规相比,《草案》有三方面的突破。

  一是其中规定的教育部门介入明显增多。目前针对校车的管理,是由沈阳设立的一个专门机构农村校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机构设在交通局。新的《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校车资格要经过教育部门的认定,这是原来所没有的。

  二是教育部门对学校的监管力度增加。其中规定学校要与提供校车的单位签订责任状,家长、学生应当不乘坐没有手续的车辆作为校车等,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并没有针对学校和家长的规定。

  三是《草案》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一项对比目前要严格了很多,也细化了很多。根据《草案》规定,如果没有校车手续,公安机关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针对没有营运手续进行处罚。这对黑校车是一项严厉的打击!” 本报记者 杨硕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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