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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遭热水器电击后身亡 房东转租人担九成责任

2011年12月12日09:37
来源:云南网

  18岁那年,在昆明市工作了一年多的程丽(化名)为了工作方便,和朋友在龙泉路一处住宅区租了一套房子。2009年8月21日晚上9点半左右,程丽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房主、转租人还是中介公司承担?3方各执一词,官司一打就是两年。

  近日,昆明市中院经过审理,判令房主和转租人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电热水器老化夺人性命

  2009年7月3日,程丽和朋友来到一家中介公司,准备租套房屋。正巧遇上准备出租房屋的李某。但李某并不是出租房的主人,他先前从房东吴敏(化名)处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得此房,自己住了半年,自称找不到吴敏退房,于是便委托中介公司把房屋转租出去。

  程丽和李某在中介公司谈妥房租,当即签下租房协议。

  程丽随后搬进出租房,住了49天后,程丽在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鉴定机构对事发现场勘验后作出鉴定结论,认为程丽洗澡所用的热水器存在漏电情形,经过拆检,热水器漏电的主要原因是加热管绝缘老化,绝缘强度下降。

  一审判房东承担主要责任

  程丽的父母多次找到这套房子的主人吴敏、李某及中介公司索要赔偿。协调了好几次,当事几方都没达成共识。

  程丽的父母于是将吴敏、李某和中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盘龙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系受害者程丽在承租屋内使用漏电电器,导致死亡的生命权纠纷,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种因素,法院认定这次事故给程丽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敏作为房东,提供的家电存在瑕疵,理应承担60%的责任;李某在未经吴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帮李某转租房屋给程丽,也应承担20%的责任。

  二审判受害人担10%的责任

  今年初,3名被告不满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吴敏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因是她不知道房屋被承租人李某租给了程丽,她自己无法监管到房屋,这加大了她管理出租房的风险性。而且房屋使用人没及时报告房屋所存在的问题,也加大了她的监管难度。

  李某辩称,擅自转租房屋与否,跟程丽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到事发当天,程丽居住这个房屋已达49天,为此不能确定热水器绝缘老化是在接房前还是接房后产生的问题,且程丽在使用热水器加热后没有断电就洗澡,也存在过错。

  中介公司则认为他们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程丽作为成年人,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没尽到审慎义务,所以自己要承担损失的10%。对余下90%的损失,判令由吴敏和李某各承担一半。

  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违反居间义务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所以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程丽父母的代理人北京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禄律师介绍,二审判决生效后,程丽的父母已和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定期支付款项,赔偿损失。由于吴敏拒绝赔偿,程丽的父母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玲)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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