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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售出不退换 市民告影城霸王条款终审驳回

2011年12月12日11:5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胡良光

  南方日报讯 (记者/胡良光)“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的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该条款能否从电影票背面“消失”?广州市民朱先生认为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将五月花电影城告上法庭(详见本报12月2日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关于“确认电影票上‘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对此比较失望,表示将把情况报送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消委会,希望引起关注。

  “影票售出不退换”惹争议

  2010年5月,消费者朱先生夫妇到五月花影城看电影,结果院线公司未及时送达拷贝导致放映取消,索赔不成且当天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失败,朱先生遂将影城告上法庭。5月中旬,受理的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五月花影城应赔偿朱先生电影票款40元、交通费8元和案件受理费50元,但不支持起诉书的第一条请求“‘电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属无效条款”。

  对此,失望的朱先生不服,再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借此动摇电影城对消费者单方作出的不合理行业潜规则。

  朱先生在《上诉状》中认为:“‘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是一条未与消费者协商、由影院单方面制定、显失公平合理的强制性格式条款,被上诉人(五月花影城)在其出售的电影票上印制上述内容,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依该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恕不退换’的条款理当依法认定无效。我国的《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上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在二审法庭上,被告五月花影城出具了广电总局《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表示“影片放映结束后,不能对该场次售票数据再做除补登之外的任何票务操作”、“影城售票系统全国联网,票务做法符合行规”。朱先生即时反驳称:涉及的该场电影没有放映,“影片放映结束”不成事实;再者,该《技术规范》清楚地写着“具有退票功能”,那么,为何电影票背面又规定“影票售出,恕不退换,这不是自相矛盾,误导消费者吗?

  朱先生还补充了一条事实依据:这个条款印刷在电影票背面,消费者在购买电影票之后才知道,只有被迫接受。这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

  原告称将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朱先生在拿到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后,非常失望。他认为,法院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完全回避了问题的实质。

  他举例称,终审法院对自己在庭上提交的新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不予关注,判决书上也只字未提,反而引用原审的表述认为:“参考行业惯例,‘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并无不当”。

  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朱先生,他无奈地说,“行业惯例”、“潜规则”已经多少遍在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单方面订立并强加给消费者的潜规则、霸王条款就这么牢不可破、坚不可摧?他甚至慨叹;撼山易,撼消费潜规则和霸王条款难!

  朱先生还表示,将把这一案例的详细情况写成材料,报送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消委会,希望能够引起关注,修改或撤销这种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规定”和“规则”。

  律师周群认为,“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属于由商家单方制定、具有群体性质、显失公平的强制性条款,应该属于霸王条款。他支持消费者一方。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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