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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放映时间之后播广告 处罚1万-20万元罚款

2011年12月15日08:51
来源:北青网

  放映时间之后播广告最高罚款20万元

  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今公布———

  新华社电(记者 陈菲 白瀛)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明日将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放映时间之后播广告最高罚20万元,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立法严禁虚构票房

  “偷票房”“挪票房”“虚报票房”……一系列“票房门”事件,折射出中国电影市场对票房的“畸形追求”,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有关专家表示,电影票房是影片市场效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电影产业发展水平与形势判断的重要依据。在一些情况下,还影响着投资者对上市影视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促进票房数据的真实发布。

  ■放映时间之后播广告最高罚20万

  据了解,我国现行法规中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的播出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还处于空白。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获许可电影不得参加电影节、网络传播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就加强电影公益服务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其中包括: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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