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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双反”措施

2011年12月15日09:18
来源:红网 作者:黄瑞

  中新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黄瑞)中国商务部14日发布公告称,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本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根据商务部当日发布的公告,中国对美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从2.0%至21.5%不等;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从0%至12.9%不等。

  附: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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