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12月15日电(记者 王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原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潘潇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潘潇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花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 (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3622.37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0000元、港币110000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潇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潘潇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潘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