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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盛芳:卖假名牌处天价罚金的看点在于重罪推定

2011年12月17日09:20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廖盛芳

  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因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李清进的假冒羊毛衫上的吊牌价,显示为968、1680、2180元不等,这也是法院作出天价判决的依据。法院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李清在淘宝网买卖记录显示的实际售价的10多倍。(千龙网)

  从报道的情况看,李清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不过这不是本案的看点。

  本案令人关注的是2151万元的罚金。在理解罚金这个刑罚时,我们需要将其与民事赔偿区别开来。民事赔偿是侵权人向被侵权人所作的赔偿,按照商标法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于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来说是很重要的,但对于确定罚金数额来说却远没有那么重要。刑法只是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并没有要求罚金数额与侵权所得相当,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处罚金时还得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综合本案的情况来看,2151万元的罚金显然是“天价”,不过这还不算是本案的看点。

  按照刑法的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但是,当这个附加刑变成“天价”之后,人们就很难分清这个罚金与5年有期徒刑之间,谁是谁的“附加”,对于许多没见过“大钱”的人来说,这个“天价”罚金甚至比5年有期徒刑还要更让人难以承受。但这仍然不是本案真正的看点。

  真正的看点在于法院对于犯罪情节的认定。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向法院提交了李清的销售光盘,光盘记载了李清销售的“鄂尔多斯”羊毛衫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和150元,李清在网上销售的平均价是147.54元,但王福奎的辩护意见,鄂尔多斯中院没有采纳。法院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也是很正常的事,这自然不能成为本案的看点。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当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时,法院只能作推定,在上述各种价格中,“吊牌标价”是最高价,法院适用“吊牌标价”,就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行为作了罪重的推定。罪重推定,这才是本案的真正看点。

  罪重推定是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轻重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这和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有罪推定有异曲同工之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有罪推定,这既与当今重视保护个人权利的时代精神不相符,也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相背离。

  新闻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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