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刘玲
“还没有等我反应过来,就听见‘咚’的一声,我的孩子就这么没了……”原告王某悲痛欲绝地说道。
近日,这起小孩意外坠楼死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2011年5月24日,原告王某接到房东闫某的电话,得知被告马某怀疑其6岁的女儿燕燕拿她的东西,遂赶往事发地与被告马某理论,在此过程中,原告王某一时情急,未问清缘由便动手打了女儿。经众人劝解后,原告王某领着女儿回租住房。途经楼梯时,王某询问女儿到底有没有偷马某的鞋子,将鞋子丢到什么地方去了。女儿哭着说没有拿。在王某动手打了女儿并一再追问之下,女儿才说已将鞋子丢进垃圾堆了。王某便下楼寻找,快到楼底时,王某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发现其女儿已经坠地,人事不省。王某马上抱起女儿往医院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经过一串的惊吓和打击,王某夫妇的身心备受伤害。2011年7月18日,王某夫妇二人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为自己死去的孩子作出赔偿。
原告诉称,被告马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在公众场合散布女儿偷其东西的谣言,损害了女儿的名誉,给其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是导致女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马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恶意宣扬和散播燕燕偷拿东西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燕燕死亡前已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监护,系王某监护不力才导致燕燕死亡,并且被告的行为与燕燕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燕燕死亡,原告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向当事人双方作出了明确的法理分析。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是否侵犯名誉权应从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马某在燕燕的监护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将燕燕拿其东西的情况告知了周围几位居民,属闲来无事拉家常,不存在主观恶意,一般民众不会只凭马某的陈述就认为燕燕有偷盗行为,被告马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之法定构成要件。但考虑本案当事人双方均系居住在一个家属院的居民,对于构建和谐的邻里环境均负有相应的义务,虽然马某对燕燕作出的相关行为不是导致燕燕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马某将燕燕偷拿了东西的事告知周围几位居民,确有不妥,系引起燕燕死亡的一个诱因。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对燕燕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