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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主任受贿491万元被判无期 两情人均获刑

2011年12月20日06:1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裘立华
12月19日,王金明在被告席上。新华社发
12月19日,王金明在被告席上。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记者 裘立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王金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一审19日尘埃落定:王金明受贿罪成立,法院认定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491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认为依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金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1年3月,王金明利用担任南湖区(原秀城区)余新镇镇长、党委书记,嘉兴工业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南湖区区长助理,南湖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财物共计价值491万余元。

  检察机关查明,王金明还有两名情人徐微频、李治文,王金明受贿的大量钱财与这两名情人有关。其中嘉兴市南湖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安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时,王金明通过徐微频将招标信息告诉了汪某并最终让汪某中标,随后徐微频收受汪某的90万元好处费并告知了王金明。

  另据了解,在此之前,王金明的两名涉案情人徐微频、李治文已经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3个月。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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