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爆了自己的信用卡,却迟迟无法还款,(宁夏)中卫人高某此举被认作是恶意透支。12月20日,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高某信用卡诈骗罪成立。
2007年,中卫人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最长还款期限是56天。2009年7月2日,高某用该信用卡透支现金5万元,由于超限透支后逾期未还,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工作人员分别于2009年9月2日、9月25日两次向高某进行催收,并多次向其发出警告,他却一拖再拖始终未能还清欠款。直至去年3月份,高某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强制清欠并依法刑拘,这才匆匆还清了所透支欠款。然而此事并未了解,今年上半年,高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今年10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卫中院政研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常人们将信用卡诈骗理解成犯罪分子冒用别人的卡来进行透支消费,而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没有还钱,怎么是诈骗呢?其实,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每家银行都有规定的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进行催收。如果在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法治新报 王晓亮) (来源: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