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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新规:重病被告人不危及社会可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26日14:50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本报讯 综合新华社快讯: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今起至3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继续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草案及议案。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取保候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列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

  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规定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删去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强制到庭和拘留处罚的规定。

  外国人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拟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应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可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需要,可对留存出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

  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不准出境。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责任编辑: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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