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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二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011年12月27日06:30
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

  26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形成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为代表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方式,被人们深恶痛绝。因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个别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现行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中修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去掉“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

  草案一审稿分别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作了限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律师涉嫌伪证罪 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现行刑诉法作了修改,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一些地方、单位建议删去这一规定,避免少数侦查机关利用该规定报复律师。有网民建议,律师执业活动涉嫌犯罪的,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办理该案的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办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好。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新闻解读 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个原则被视为刑事公正审判“最低限度的保证”。

  “尽管任何人都负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一般法律义务,但是,国家不得强制个人协助国家追诉其本人的犯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表述为公民“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宏耀建议,为了强化这项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草案应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承认自己有罪。 据新华社、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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