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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定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可达30万

2011年12月31日07:37
来源:北青网

  本报讯 被错拘错捕的权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索赔标准应该是多少?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广东已在全国率先有了统一的赔偿参考标准,只要具备6个条件之一即可依照《国家赔偿法》申领到精神抚慰金,最高赔偿额可达30万元。

  据广东检方介绍,新国家赔偿法虽规定权利人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付前提以及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赔偿申请人漫天要价,执法容易随意化。以广州市检察机关为例,上半年全市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且申请人提出的数额往往特别巨大。

  广东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可索精神损害赔偿:违法拘留、逮捕;拘留、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等情形;执法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殴打、使用武器等造成公民伤亡等。其中“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包括: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引发六种结果则包括:一、死亡;二、重伤或者残疾;三、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四、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五、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六、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

  《会议纪要》还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身体的伤害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综合酌定。广东省检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表示,若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30万最高限额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层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据介绍,《会议纪要》在全国首开先河,广东司法机关办理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从此有了统一的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的这一探索给予高度评价,并希望能在全国推广。

  此外,广东检方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还将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刑诉部门主动揽责后,国家赔偿人权保障大幅上升。今年1至11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1件,已作出赔偿决定80件。已作出赔偿决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赔偿金353万元,同比上升87.1%。

  赔偿参考标准

  被错拘错捕20天以下

  可获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以下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以下

  被错拘错捕两个月以下

  可获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以下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5000元以下

  其后以一年、三年、五年的梯度递增,达十年以上的,可获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以下;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30万元以下确定。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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