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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增设PM2.5浓度限值 省会直辖市先行公布

2012年01月01日01:5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韩娜

  环保部增设PM2.5浓度限值

  年平均浓度限值0.035毫克/立方米 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0.075毫克/立方米

   晨报讯(记者 韩娜)日前,环保部原则通过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而根据此前消息,明年起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地区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将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

  记者昨天从环保部网站获悉,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前天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后的标准草案主要对五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是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二氧化氮、铅和苯并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三是收严了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将有效数据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四是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颗粒物等的分析方法标准,增加自动监测分析方法。五是明确了标准实施时间。规定新标准发布后分期分批予以实施。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此前,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向社会征求修订意见时,环保部相关专家表示,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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