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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今起实施 严禁无期限扣押和查封行为

2012年01月01日18:5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月1日消息 (记者 孙莹)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天开始施行,哪些人才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资格?行政机关哪些行为被明确禁止?行政行为相对人有哪些救济途径?记者今天专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

  哪些人才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资格?以前不仅老百姓搞不清楚,恐怕连行政机关自己也说不明白。

  周汉华:原来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前,能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在实践当中应该是有一些混乱的,包括委托一些社会的人员、临时工、或者委托一些其他的组织,都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这一次《行政强制法》就有了很严格的规定。

  专家强调,今后除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有执法资格的人,其他任何人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

  周汉华: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不能实施的,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大量的那些组织也是不能实施的,必须是行政机关内部获得了执法资格的人员才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所以这样的话,原来很多临时性的机构,临时聘用的人员、协管啊等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都不允许他们行使了,而且法律也规定了"不能委托"。

  今后行政机关哪些行为被禁止?一一列举比较难。周汉华分析,首先,包括国务院、各级政府、各级地方人大再也无权通过红头文件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而在权力实施过程中,限制更具体。

  周汉华:在实施部分,行政机关不能做的很多,比如大家经常看到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热,行政强制法是明确禁止的。另外比如说在夜间去强制执行或者节假日去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也是不能做的,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

  周汉华分析,法律增加的一些执法环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今后再也不能无期限地扣押和查封,最长两个月要给当事人明确的说法。

  周汉华: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以前没有期限的限制,这次强制法明确规定,30天,最多再延长30天,冻结也是这样。类似这样的规定整个强制法里就太多了,可以说是不胜枚举。所以这部法律很大意义上就是来规范或说控制行政强制权的实施。

  法律一方面是约束、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规范公权力,而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公民应该依照法律履行的义务,当然也规定了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救济渠道。

  专家提示,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严格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法律的授权,行为相对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

  周汉华:现在在有些案件当中,有些当事人是无视法律的权威的,把封条给揭掉,扯了之后直接进去,如果采取这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属于妨碍公务,严重的可以根据刑法来追究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救济途径,需要人们了解。

  周汉华:在这个程序尚未发生效力之前,主要是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当事人这个时候享有的权利一个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这两项就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终结之后,如果强制执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说是非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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