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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下楼摔伤索赔13万 法院判决学校担责30%

2012年01月03日11:14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晶报记者 吴欣

  小崇(化名)在学校放学后下楼梯时摔成九级伤残,他认为是另一学生小铭(化名)冲上楼梯时将其绊倒所致。为此,小崇将小铭及其父母、校方南山区南油小学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小崇自身担责70%,小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下楼摔成

  九级伤残

  小崇和小铭均是南油小学的学生。据小崇诉称,2009年12月25日,当时11岁的小崇根据学校的安排,随放学的学生队伍下行至教学楼一楼楼梯时,被低头向上急冲的小铭绊住脚部,导致小崇摔倒并造成左臂肘关节骨折,随后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为小铭及学校方均拒绝赔偿,小崇遂诉至法院,向小铭及其家长和南油小学索赔包括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计134636.94元。

  原告自负七成责任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崇和南油小学均称,小崇是在跟随全班同学排队下楼梯的过程中被上行的小铭绊到脚部而摔伤,但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南油小学对小崇摔伤这一意外事件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法律责任。而小崇作为小学六年级学生,应当预见到在跟随全班学生排队下楼梯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脚下踩空或者遇上他人碰撞等意外情况,而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承担70%责任。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小崇自行承担67745.09元,南油小学赔偿小崇29033.61元。

  一审

  小崇应当预见到在跟随全班学生排队下楼梯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脚下踩空或者遇上他人碰撞等意外情况,而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承担70%责任。

  校方之所以安排所有同学排队下楼,这就证明了学校已经意识到了可能发生摔伤、踩踏事故的可能,校方就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事故的发生说明了学校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防范义务和责任,应当承担更大责任才公平合理。

  二审

  学校应承担更大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小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此案近日二审开庭。

  小崇的代理人表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铭绊倒了小崇,但南油小学提供的证据和当时所做的调查完全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发当时只有小铭一人快速冲上楼,紧接着小崇被绊倒,小铭及其父母和校方应对小崇的全部损失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可以防范的安全事故,而非意外事故。校方之所以安排所有同学排队下楼,这就证明了学校已经意识到了可能发生摔伤、踩踏事故的可能,校方就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事故的发生说明了学校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防范义务和责任,应当承担更大责任才公平合理。

  被告小铭及其父母和南油小学方均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小铭及其家长在一审开庭时就表示,小崇摔伤是因其自己没有注意安全,以及南油小学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的,应由小崇自己和南油小学共同承担责任。南油小学的老师在事发以后告诉小铭的母亲陈女士,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小铭将小崇绊倒的,陈女士对此信以为真,便主动去问候小崇家人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调解,后来才发现并不存在能够证明是小铭将小崇绊倒的监控录像,是南油小学的老师误导了她。

  南油小学则认为,小崇的损害结果是小铭的过错行为直接造成,小铭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教育义务。小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排队下楼的途中本身应高度注意,避免出现意外,但他事发当时没有注意避让上行学生,也没有注意自己脚下并及时抓牢楼梯扶手,也存在过错。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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