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2007年1月29日入户、购车发票显示为14.28万的大众宝莱轿车,一处186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当下南阳市房价估算最多值70万元的房产,在司法担保文书中分别被“作价”300万元、280万元担保。更为奇特的是,在司法文书中,两个生年不同、住址不同的原告,身份证号码却一模一样。法律界有关人士称,此案暴露了我国司法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现实问题。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申子仲/文图
【回眸】
“曲针”担保“别墅”
据悉,2010年12月2日,南阳籍原告程娜、宗荣丽将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索赔建筑用钢筋款共计400多万元,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由第三方做了担保。
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9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280万元的存款或价值相等财产,对原告程娜提供担保的财产:担保人孟水昌名下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北路388号6幢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同日下达的裁定书,还对原告宗荣丽提供担保的财产:担保人宗荣平名下的豫R85200号轿车予以查封。并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卓对原告用于担保查封的房子和汽车提出质疑:“什么房子会这么贵?什么轿车可以作价300万?”
【调查】 担保物并未被“查封”
依照李卓向记者出具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11)宛龙民商二初字第85号、第86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相关车子及房子已被依法查封。
在南阳市房管局档案室,记者看到,被“作价”280万担保的房产档案显示,该房产属房改集资建房,建筑面积186平方米,总房价160318元,于2007年10月办理了房产证。工作人员说,即便按当下南阳市的房价估算,该房产最多值70万元,而他们从未接到任何单位对该房产的查封信息。
对于被“作价”300万元担保的豫R85200轿车,记者在南阳市车管所了解的情况更令人震惊:该车于2007年1月29日入户,系一辆白色大众宝莱汽车,排量1.6升,入户购车发票显示车价为14.28万元。更不可思议的是,在胜达公司对此提出质疑并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间,该车以5万元转卖他人,并于去年8月办理了二手车过户手续。
【解释】
“审查错误”是领导同意的
昨日上午11时,记者赶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卷宗中没有找到两个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报告和相关资料。
法院将总价值不过80万左右的两个担保物“作价”580万元,并据此查封了胜达公司6个账户,致使后者正常经营秩序被打乱。对此,主办此案的法院民庭刘庆文庭长坦言,并未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子及车子予以查封,程序中存在“审查错误”,而这是经“领导同意的”。
对于司法文书中,生年不同、住址不同的原告程娜、宗荣丽二人身份证号却相同的“奇特现象”,民庭工作人员称此系“笔误”。
对此,李卓表示不能信服,他认为法院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原则,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并称,胜达公司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律师说法
担保与保全数额应对等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张少春律师说,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防止错误保全,避免造成损失,《民法》还规定,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否则,应驳回其申请。
针对本案,张少春律师认为,如果“担保”与“保全”的财产不对等,则凸显不公平。他说,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过于粗糙,在我国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这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