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该 《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拓展了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内容,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市可以免费获得避孕药具、依法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 《规定》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了生育联系卡、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等的办理流程,明确了流动人口再生育手续办理和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口的假期和待遇。 《规定》明确了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的限制性措施,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流动人口妇女生育子女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计划生育证明。
(记者 许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