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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账户应实名制征意见 禁止建立匿名支付账户

2012年01月06日04:4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欧阳洁

  本报北京1月5日电(记者欧阳洁)中国人民银行5日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各种身份信息。同时,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资料,不得随意冻结、扣划支付账户内的资金。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为支付账户充值。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户的充值金额月累计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限用于互联网支付,不得赎回。同时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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