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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迷状告五年前被“暂停”演唱会 获赔84万余元

2012年01月06日06:41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谭咏麟演唱会取消 一歌迷获赔84万

  2007年湛江演唱会“不见而散”案终审,主办方赔款,谭咏麟免责

  新快报记者 刘倩

  2007年谭咏麟巡回演唱会湛江站曾因在本该演出的当天宣布“暂停”,且迟迟没有退票或重开消息,被一名歌迷告状,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和谭咏麟本人成了被告。记者昨日获悉,这场“不见而散”的演唱会风波,已于2011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

  广州中院认为,谭咏麟因为只是表演者,与原告无法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谭咏麟本人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办方盛典公司和承办方经纬公司赔偿原告人84.56万元。

  2007年发生这场“不见而散”演唱会后,2010年,茂名一歌迷邓某森因持有4050张票价总额156.82万元的门票,声称看演唱会未果,将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湛江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以及歌手谭咏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票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13.64万元。

  三折买废票打官司

  一审中,邓某森诉称,2007年11月,广东省文化厅批准交流中心邀请谭咏麟于当年12月15日在湛江举办演唱会,后交流中心将演出事宜委托盛典公司具体经办,谭咏麟也对该行为认可,安排其经纪公司艺能公司为演唱会设计和制作海报、布置舞台。但在演唱会举办当日,主办方突然宣布演唱会取消,至其起诉之日,仍无退票或赔偿损失。

  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邓某森确认自己支出53.6万元购买门票,另有103.22万元面值的门票是为提起本次诉讼,以三折价格30.9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

  而2009年10月,深圳中院已就谭咏麟及其艺能公司与盛典公司关于涉案演唱会的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盛典公司违约。

  因此,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盛典公司赔偿邓某森53.6万元,谭咏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后邓某森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终审判赔购票成本

  广州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查明,根据报纸刊登的广告可认定经纬公司是演唱会的承办方,其与盛典公司收取了门票款却没有如期举办演唱会,已构成违约,因此,应与盛典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邓某森为主张此次诉讼而以三折价格30.9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面值为103.22万元的门票是否应予赔偿问题,广州中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行为,因此,邓某森有权从原权利人处主张损失,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据此,广州中院最终判决,盛典公司与经纬公司赔偿邓某森84.56万元,谭咏麟与交流中心均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演出前临场取消

  2007年11月,主办方盛典公司和承办方湛江市源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纬公司前身),相继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发布谭咏麟湛江“不见不散”演唱会,将于2007年12月15日晚8时15分在湛江体育中心举行的消息。同年12月15日晚7时许,大批歌迷赶到湛江体育中心,却见主办方贴出演唱会取消的公告。现场还不断广播“谭咏麟演唱会因故改期,主办方承诺有关事项将在最短时间内在各大媒体公告,请大家尽快离开现场,回家静候佳音”的消息。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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