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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务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将不适用缓刑

2012年01月11日09:39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

  作业者造成事故不一定担主要责任

  通知要求,对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审理,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严格依法、从严处理,并区分责任,均衡量刑。

  通知指出,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条件、是否受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虑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事故发生后毁灭、伪造证据 不适用缓刑

  通知指出,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另外,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者排放、倾倒、处理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上述情节和数罪并罚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据新华社电、《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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