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余皓 通讯员关国祥 实习生李珍 项亭)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自行摔伤,医院方被法院判决安全监护不力,需承担7成赔偿责任即向伤者赔偿6.6万元。
吴婆婆今年63岁,2010年9月25日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家人送往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原名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同年10月19日,她起床时摔倒受伤,次日医护人员通知其家属。家属将吴婆婆送往其它医院就诊,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去年8月,吴婆婆家属作为代理人将院方告上法庭索赔。医院方认为,吴婆婆系自己不小心摔倒,医院没有过错。
法院于上周就此案下达判决称,吴婆婆与院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其患精神疾病行为不受自身意识控制,院方应格外看护其生活起居,对其摔伤致残负有安全保障不力之责。依据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判定院方承担7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