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路老先生与保姆牟女士结婚18天后去世,成为继母的牟女士手持14份遗嘱将路老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讨房产。而路老先生的子女也拿出了一份遗嘱,内容与牟女士的内容相反,落款时间却在牟女士遗嘱之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路家子女所有,牟女士仅得100余元存款。昨天记者获悉,牟女士上诉后,市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发回重审。
牟女士今年54岁,是黑龙江省大庆市人。2009年6月,牟女士受雇于路女士,照顾路女士父亲的饮食起居。路女士称,2010年10月14日,77岁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保姆牟女士已经成为了自己的继母,而且不久后还将她及哥哥一起告上法庭。
法庭上,牟女士称丈夫路老先生有一处86平米的遗产房屋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温泉花园,此外还有2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和拆迁补偿款若干,并拿出了14份由路老先生手写的内容大致相同的遗嘱称,房屋和存款都应由自己继承,但路女士和她的哥哥,却占据了房屋,并将银行存款和拆迁款取走,因而起诉要求继承整套房屋和部分存款及拆迁补偿款。
然而,路女士兄妹也拿出了一份遗嘱,内容与牟女士的不同,遗嘱中路老先生将房产留给了子女。路女士称,牟女士与父亲登记结婚,完全是为了争夺财产,两人的结婚,子女完全不知情,而且两人结婚后才18天,路老先生就去世了。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路老先生自书遗嘱,将房产和存款归牟女士继承。10月1日,路老先生又书写了一份“证明”,将房屋的继承人确定为子女,而且经过鉴定,两方提交的遗嘱均为真实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应以最后的遗嘱(路女士兄妹的遗嘱)为准,并判决路老先生在工行和农行的100余元存款归牟女士所有,驳回了牟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牟女士提起上诉,她坚持认为对方提交的遗嘱有假,并称路老先生的签名和平时不同,要求对名字进行鉴定。此外,牟女士还指出,路女士提交的遗嘱落款时间为10月1日,但当天她一直陪着路老先生逛街,路老先生根本没有时间书写遗嘱。为了证实自己的话,牟女士还找来同行的邻居和街上的摊主作证。
对此,路女士兄妹表示,这并不能证明路老先生就全天都在外面,没有时间去儿女家。他们称,10月1日中午左右,他们接父亲回家过节,父亲正是在那个时候立下了遗嘱,而且这份遗嘱已经经过正规的鉴定机构确认。此外,父亲将房产证等物存放在路女士处,更能说明遗嘱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