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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劣质薄膜损菜农利益 单位犯罪也要追诉

2012年01月20日02:2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明耀 冯蓓佳 何璇

  本报讯(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冯蓓佳 何璇) 记者从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了解到,日前该院功追诉了一起单位犯罪,促使被告单位积极赔偿了种植蔬菜的农民的损失。

  2010年10月,泰兴市部分农民使用斌港蔬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用塑料薄膜种植蔬菜后,出现了蔬菜枯萎的状况,损失惨重。经查明,泰兴市斌港蔬菜专业合作社使用的8363.5公斤塑料薄膜系盐城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俊华在没有技术人员指导,没有生产检验设备的情况下,组织农民工手工拌料生产而成。该批塑料薄膜价值人民币9.8万余元,经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确认为不合格产品。

  泰兴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该案后认为,高俊华系盐城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是以单位名义进行,违法所得也是归单位所有,盐城天业公司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意见书。同时,联系盐城天业公司积极赔偿了菜农的损失。

  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部门追诉盐城天业公司的审查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除高俊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盐城天业塑料薄膜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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