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男子冯继明在遭受他人持棍追打的情况下,持碎酒瓶将对方扎死。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冯继明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
检方指控,2011年4月21日零点左右,冯继明等人在昌平区燕平路清秀园南区10号楼东侧附近,因琐事与郑某发生口角,郑某持金属叉棍追打冯继明。后冯继明持破碎啤酒瓶刺击郑某面部、颈部等部位,导致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冯继明作案后于当日投案。
法院认为,冯继明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他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其家属也与郑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并取得郑某家属的谅解,从轻判处冯继明有期徒刑8年。
庭审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和律师就两个焦点进行了争论。
一是冯继明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二是冯继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官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了解释。
1 焦 点 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法官认为,案件起因阶段,郑某对冯继明等人进行辱骂引发双方争吵,冯继明将啤酒瓶摔碎拿在手中与郑某对峙,如果在此时双方发生打斗,那么由于双方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则可以排除防卫行为。但当时有人进行劝阻,双方并未发生实际的肢体接触,而且冯继明已离开了争吵现场,选择了主动躲避退让。
此后,郑某持棍追赶冯继明并首先击打他,已属对冯继明的侵害。冯继明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侵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冯继明属于防卫过当。
2 焦 点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法官认为,冯继明使用的作案工具破碎啤酒瓶属于一种锐器,必然会导致伤害乃至死亡的后果发生。从其刺扎郑某的部位及次数的情节来看足以致命。法院认为,冯继明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郑某死亡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
但同时,冯继明是在防卫的前提下实施扎人,不能证明冯继明在实施刺扎郑某时,具有积极追求郑某死亡的直接故意。
法院认为,冯继明的行为有可能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因此,采纳检方的意见,认为冯继明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