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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离职员工讨回65万年终奖 法院称奖金无关离职

2012年02月01日16:58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李鸿光 宋宁华

  赵梁、邱强(均为化名)曾任某证券公司雇员,2010年2月底离职后,为索讨2009年度部分奖金把昔日“东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该券商给付各人30余万元的剩余奖金。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券商支付赵梁31.4万余元,支付邱强33.8万余元的2009年度剩余部分奖金。

  辞职后追讨未发奖金

  赵梁、邱强分别于2001年2月、2007年5月进入该证券公司工作,赵梁曾任公司金融地产研究部总经理;邱强曾任公司机械行业研究员一职。在证券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在董事会批准的奖金额度内,根据公司激励机制核算出各部门奖金包,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等。

  2010年2月11日,证券公司分别向赵梁、邱强的银行账户汇入15.7万余元和16.9万余元。同年2月28日,赵梁、邱强向证券公司提出辞职离开了公司。后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索讨2009年度剩余未发放的奖金部分。他们还提供了原公司员工黄某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该公司2009年年终奖于2010年分三次支付。

  2011年6月中旬,该申请遭到仲裁委裁决拒绝,赵梁和邱强又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奖金部分31.4万余元及33.8万余元,还向法院提供了电子邮件及公证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请。

  自动离职能否得奖金

  法庭上该证券公司辩称,在赵梁和邱强辞职前,已经与他俩结清了全部的奖金,认为赵梁、邱强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公证的两份电子邮件提取于原告个人电脑Microsoft Outlook系统,两份邮件均ewing复印件,对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声称离职的黄某账户历史交易无异议,但认为两者之间无参照可比性,强调奖金获取的前提是在职,而赵梁、邱强于2010年2月28日均已离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及《员工手册》关于“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规定的理解,证券公司是否可以依据此规定不支付赵梁、邱强的2009年度剩余三分之二的奖金?

  证券公司表示,《员工手册》对奖金的发放制定了规则,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时,雇员均已知悉并确认收到。而赵梁、邱强于2010年2月28日离职,丧失了获得奖金的权利。

  赵梁、邱强对证券公司的主张不认可,认为“自动离职人员”是指在考核年度内离职的员工,丧失获取该考核年度奖金的权利,而他俩在2009年度均属在职,且经考核证券公司已确定他俩可获得的奖金派点及数额。

  法院支持两人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按照证券公司经营效益及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应该支付两人的年终奖。尽管公证的两份电子邮件,来源于赵梁、邱强的个人电脑Microsoft Outlook系统,保存于该系统内的电子邮件存在有被修改、编辑的可能,但结合提供原同事黄某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能印证该电子邮件记载的内容。法院确认在2月11日支付给赵梁、邱强的奖金,仅为2009年度税后三分之一奖金。

  法院还认为,奖金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法院结合“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的记载,认定证券公司诉争奖金支付与考核期是否在职紧密相关。赵梁、邱强在2009年均为证券公司提供劳动,履行完全的劳动义务,证券公司也为赵梁、邱强计算了可享有2009年度奖金的金额,并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赵梁、邱强在公司离职的行为,不应视为对2009年度剩余奖金的放弃,于是一审判决由该证券公司支付赵梁、邱强31.49万余元和33.82万余元。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

(责任编辑:UN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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