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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出台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

2012年02月02日17:0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杨滨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超市里的快到期食品如果再“藏着掖着”卖,恐怕不那么容易了。北京市工商局今天上午表示,将在流通领域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源头风险监控,要求食品经营者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同时,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保质期。

  本报昨天刊发了“快过期食品须醒目提示”一文,引起市民的关注。市工商局表示,目前已出台《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集中陈列和销售作出规定和建议,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强化源头风险监控,降低安全风险隐患。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中明确:经营者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商场超市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另外,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尽量做到先进先出。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清点、停止销售、退货或销毁,并做好记录。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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