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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伤时一只脚在车内 公交称不算乘客被驳回

2012年02月02日17:25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孙莹

  本报讯 (记者 孙莹) 公交车里的算乘客,公交车外是行人,那一脚已经迈上公交车台阶进入车厢,此时摔伤属于乘客还是行人,是否能按交通事故索赔?西城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伤者已由行人转换为乘客,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由公交公司赔偿乘客损失。

  2010年8月,李女士乘坐进站公交车时,刚迈上公交车的第一节台阶,再上第二节台阶的瞬间,车门还未关闭,车就突然启动。李女士猝不及防,一下子从车里摔到车外。右脚多处粉碎性骨折,手臂也被挫伤,构成九级伤残。交通队认定公交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女士受伤应该得到赔偿是毋庸置疑的,但由谁来承担成了庭审中的争论焦点。这个案子就巧在上车的当口正好是行人转变为乘客的节点。如果按乘客算,那么公交公司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按照行人算,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面对李女士的起诉,被告的公交公司将保险公司拉进来,一起当被告,论责任。公交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女士一脚在车外,一脚在车里,并最终摔在车外。而且交警也出了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因此应属于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表示,李女士事发时已经进入车内,她的摔伤属于车上乘客摔落车下,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此前也有过乘客一脚在车外、一脚在车内时摔伤的事故,甚至有判例认为未完全进入车厢内的乘客因车辆突然启动导致摔伤也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一般来讲,如果受伤者上车时已经完全进入车厢,就要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乘客一脚在外,一脚在车内,就会出现承运合同纠纷与交强险赔付的竞合。乘客可以承运合同纠纷起诉运营者,也可以侵权纠纷起诉运营者和保险公司。

  不过,在此案中,李女士自称已经迈上第一节台阶,正在向上迈,身体已经完全进入车厢。在上台阶过程中,因司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启动车辆时没关车门,导致李女士重心不稳摔出车外。李女士的身份已经从行人转换为乘客。交强险赔偿的对象通常是车外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对于车上人,已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对象。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责任编辑:UN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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