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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病行凶被免刑责 受害者家属索赔无果

2012年02月03日06:29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制图:杨兆恩   发生凶案的楼梯(大图),受害人邓老伯(小圆图)就是被患精神病的杨光才打死在这里。
发生凶案的楼梯,受害人邓老伯就是被患精神病的杨光才打死在这里。制图:杨兆恩

  花都一名六旬房东邓老伯早起晨运,无辜被女租客的弟弟杀害,但凶手是个精神病患者,被送强制治疗即不再追究刑责。邓老伯家属只能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但一审判决女租客不是凶手法定监护人,不需担责。近日,广州中院认为该案未将凶手父亲列为当事人属不当,遂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凶手被强制治疗将近两年后,重新鉴定结果显示病理痊愈,按规定将释放。邓老伯家属对此不服,认为凶手很危险不该被放出来,于是申请再次鉴定。

  事件回放

  六旬老伯家门惨遭横祸

  邓老伯66岁,是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横潭村五队永宁巷某号的房东,独自住在自家出租楼四层。2010年4月20日,邓老伯与往常一样5点半起床,然后将垃圾提到楼下,再去晨运。走到二层楼梯间时,邓老伯无辜被女租客杨某祥的弟弟杨光才杀害了。

  由于事发地点封闭,加上时间尚早,案发时没有目击者。当天7时许,住在三楼的女子带儿子去上学,看见邓老伯脸朝下趴在一楼大门边上,满脸是血,当即报警。8时许,邓老伯家属赶来,120急救车已到现场,告知家属邓老伯已不治身亡。不久,公安人员即在距离出租楼不远的一个巷子尽头,将躲藏在此的杨光才抓获。

  经司法鉴定,邓老伯系被钝性暴力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年6月11日,花都公安分局出具了《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杨光才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换句话说,杨光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凶手精神失常被免刑责

  杨光才被鉴定出患有精神病时,邓家人非常吃惊。邓老伯的三个子女和儿媳妇描述,杨光才每月最多只有两三次来姐姐杨某祥处暂住,平日都穿着西装皮鞋,讲话很小声很温柔,“老板娘前老板娘后的”,看上去很斯文。

  经查,杨光才现年39岁,来自湖北省恩施市。其姐杨某祥证言称,其家族有精神病史,奶奶曾患精神病。杨光才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中称,案发前4月18日他因为感冒来花都看病并在姐姐家暂住,案发前他吃了感冒药,然后听到有人在敲门,于是半夜起来端凳子到门口,等着看是谁敲门。

  但邓老伯家属称,他们赶到现场后,看到楼道里有个假腿,楼梯上血迹斑斑,满地都是啤酒瓶碎片。“可能是老人一直拖着腿不放,将他(杨光才)的假腿都扯掉了”。后来街坊称见到一个全身是血,缺了一条腿的男子跑了出来,邓家人循着指引抓到了躲在死角的杨光才。“当时他还说给一千元摩托佬,大吵救命带他走。”邓家人称,杨光才身材高瘦,力气却很大,“三四个群众拿着绳子都被他扯断了,他姐姐当时就跪在地上大哭”。

  公安经核对现场指纹等证据,证实邓老伯系被杨光才所杀。但因杨光才是精神病患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观点PK

  被害方:姐姐是实际监护人应赔偿

  案发当天,杨光才的姐姐一家就搬走了。邓家人认为实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将杨光才、其姐杨某祥、姐夫谌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万余元。

  “杨光才原来在姐夫的工地做装修,他姐的女儿读高中了,但两夫妻根本没领结婚证”。邓家人无奈地说,“他们既然知道杨光才有精神病,随时可能复发,就应当进行监护”,而“案发至今快两年了,他们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邓家人表示,他们起诉只是希望老人安息,拿到判决书后烧给老人就算了。

  女租客:80岁老父才是法定监护人

  杨光才的姐姐夫妇委托律师答辩,声称他们早就与房东终止了租赁合同,杨光才也不是在合同期内与他们同住的,杨光才其实是与其兄租房,房租也是杨光才交的。公安机关依法将杨光才送至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但依程序需其亲属签字,才联系到他们两人,但他们并不是监护人。

  两人还称,杨光才父亲健在,并无其他相关组织或法院指定他们为监护人,因而不应承担杨光才侵权致他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即便案发前存在实际监护人之说,杨光才实际一起生活的也是其他人。

  法院:姐姐非法定监护人不需担责

  2011年5月,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光才应赔偿39万余元。但邓老伯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祥、谌某系杨光才的法定监护人,故要求两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要求杨某祥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邓家人不服上诉,提出杨光才没有配偶,其父亲杨某胜83岁高龄没有实际监护能力,应当由其兄弟姐妹承担这个监护责任,但其6个兄弟姐妹互相推诿。一审法院仅判决精神病人杨光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具现实意义。

  案件进展

  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凶手鉴定若痊愈将被释放

  2011年11月,广州中院二审时认为,杨光才的父亲杨某胜系其法定监护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将杨某胜列为当事人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据悉,该案近日将在花都法院重审。

  近日,邓老伯的家属收到公安机关通知,杨光才的家属已申请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而最新鉴定结论显示,杨光才的脑电波扫描有异常,但病理痊愈,按规定将解除对杨光才的强制精神病治疗。。邓家人不服,认为凶手危险不应被释放,已申请再次鉴定。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指出,精神病鉴定结果若证明杨光才已有行为能力,赔偿责任则应由他自己承担,但杀人行为是发病时进行的,即便现在有行为能力了,也不能改变当时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

  “如果鉴定证实治疗好了,正常了,从法律来讲也就没有理由一直关着他。”刘继承表示,“精神病发病期间杀人的,甚至谈不上有前科”。医院精神病鉴定的专家再次鉴定时应当更加慎重,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考虑如何能避免再次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

  专家说法

  精神病治愈率可达80%但易复发

  广州脑科医院原院长、广东省精神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赵振环指出,“如果及时的干预,诊断明确,一般来说治疗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实践中治疗痊愈率达到80%以上,但有个问题,就是容易复发。”一般情况下,首期治疗控制了症状,按照医生的嘱咐,能够巩固时间,治疗不少于两年,复发率就会大大降低。他强调“不应少于两年”。

  赵振环表示,精神病治疗的时间都比较长,一般控制症状至少要三个月到半年,巩固期大概需要半年到一年时间,之后还有一个维持期。国外分裂症治疗前后不少于4年,国内首次治疗不少于两年。“武疯子”是否应特别对待?赵振环指出,兴奋躁动是精神病的其中一种表现,其实越兴奋躁动,治疗效果越好,反而不出声、不愿意见人的精神病患者更难治疗。

  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颁布,精神病人应由谁送医院治疗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由家属、监护人送医院治疗。强制治疗的情况,主要是病人出现了非常危急的情况,比如对社会、个人、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如果已经在社会上见到出现言语行为都乱了,出现了暴力倾向,公安部门为了防止和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保护病人本身,可以先强制”。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责任编辑:U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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