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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意见稿发布 违规最高罚款百万

2012年02月04日10:37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2月4日消息(记者侯艳)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天(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以及符合这些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在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另外,从罚则上来说,违反规定的罚款上限从3万元大幅提高到100万元。

  作者:侯艳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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