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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酒坠楼亡 公司组织聚餐看护不力犯错担责

2012年02月05日13:23
来源:法制晚报

  员工醉酒坠楼亡公司也担责 组织聚餐后看护不力存在过错 和医院赔偿原告费用共计12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彬)员工在公司聚餐喝醉酒,晚上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最终导致死亡。

  记者今天获悉,法院认定此事故中公司及医院均存在过错,判决双方向原告赔偿共计12万元。对王某父母的申诉,朝阳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处理。

  事发前,某家政公司员工王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聚餐,其间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已是醉酒状态的王某和同事一起回到单位为其提供的宿舍内。

  到凌晨4时许,王某独自去厕所时在楼梯上意外跌倒并致头部摔伤。同事将王某送到医院进行初步治疗后,又将“无大碍”的王某送回宿舍休息。结果没想到,早上公司发现王某的情况异常,遂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但王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父母认为,家政公司组织聚餐时使王某处于醉酒状态,因未尽到看护义务致其子死亡,而医院未尽到治疗义务致使王某死亡,应当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父母要求家政公司和医院共同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共计52万元。

  法院以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各方过错和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认为王某聚餐后醉酒摔倒并最终死亡,其本人、家政公司、医院都负有过错,判决家政公司和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12万元。

  后王某的父母不服判决,以原判责任划分不当为由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不立案处理。

  检察官解读

  三方均有一定过错

  本案中,家政公司在王某参加聚餐时醉酒并摔倒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看护义务,因此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经鉴定确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诊断不全面、未尽到必要说明告知义务等医疗过错。

  由于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不利后果,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主观上也具有过错。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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