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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托人炒股1年赔36万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2012年02月07日07:47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韩景玮 熊晓辉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熊晓辉

  本报讯 “只需出资并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就能获得最低10%的收益……”原以为坐在家里就能赚钱了,郑州市民孙女士怎么也没料到,自己投入100万元委托别人炒股,一年后竟然赔了36万余元。在索赔无果后,孙遂将对方起诉到法院,2月6日,郑州金水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被告李某返还孙女士36.7万元损失。

  [案情回放] 拿钱让人炒股,一年亏几十万元

  2009年5月,家住郑州市的孙女士认识了被告李某。李某称:只需孙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交由其操作股票,就能轻松赚钱。

  双方协议约定:孙女士出资100万元,提供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由李某操作,操作资金期限为一年。协议中李某承诺:账户资金的最低收益为10%,到期李某归还孙女士110万元,不足部分由李某补足差额,若到期盈利不足30%,盈利部分归孙女士所有,李某不参与分配,盈利30%时卖出了结,孙女士分得盈利部分的60%,李某分得盈利部分的40%。

  之后,孙女士向约定账户转入钱。但到2010年5月6日,孙提供给被告炒股的资金账户上,股票市值已变为58.1万元,资金余额为1590元。到2010年8月,双方约定期限超过3个月,其账面余额仅为53万余元。

  孙女士立即与李某联系,要求其支付本金和收益,但李某拒不支付。孙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无效,被告返还3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中保底条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且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孙女士36.7万余元。

  本案审结后,该案的承办法官朱智勇认为,“委托炒股”因为其巨大的利润、省心的操作,往往对投资者产生极大的诱惑,但是“委托炒股”暗藏着巨大的风险,并且大多代客炒股属骗局,股民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UN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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