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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公证员买5箱假茅台 店主称知假买假拒赔

2012年02月08日03:48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陈珊珊
我要求“退一赔一”
我要求“退一赔一”

  你不是“消费者”是假酒也不能赔。

  去年9月,一外地男子带着“助手”来到南京瑞金路一家不起眼的烟酒店,花8万多元购买了5箱茅台酒。这名出手阔绰的男子把5箱茅台酒直接封存,送到了质监部门要求验证真伪。经检验,5箱均为假酒。当日同行的“助手”,真实身份是南京钟山公证处的公证员。外地男子拿着公证书和检验报告起诉到白下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退一赔一”。昨天,此案在白下法院开庭审理。烟酒店老板认为外地男子“知假买假”,不应受消法保护,因此只愿退钱不愿赔钱。

  似曾相识的“打假案”

  带着公证员买了5箱茅台 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一”

  苏先生是瑞金路一家烟酒店的老板。2011年9月9日,一位衣着普通、操着苏北口音的中年男子来到店里,要求购买5箱(每箱12瓶)茅台酒。这可是大生意啊。苏先生赶紧将中年男子及两位同行的年轻人请到店里坐下,并打电话给供货商调货。不一会儿,货送来了,中年男子支付货款8.4万元后,带着5箱茅台酒和购酒发票离开了。

  苏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中年男子直接把酒运到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而跟在他身边的两个年轻人则是公证处的公证员。

  原来,中年男子名叫周涛,是苏北人。9月9日一大早,周涛只身来到南京钟山公证处,称自己想到瑞金路一家烟酒店买茅台酒,因担心买到假货,想找公证员随行,以便对他的购酒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两名公证员依据他的申请,陪同他来到苏先生经营的烟酒店,并见证了他购买5箱茅台酒的全过程。当天中午,5箱茅台酒运至钟山公证处,公证员拍照后用封条加以封存。随后,周涛将这5箱经封存的茅台酒送到了白下区质监局,称买到了假酒,要求检验。经白下区质监局检验,周涛送检的5箱茅台酒(合计60瓶)确系假冒伪劣产品。

  检验结果出来后,经有关部门调解,烟酒店退还了8.4万元货款,周涛还曾提出5万元经济赔偿,但遭到了拒绝。谈判破裂后,周涛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告到了白下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退一赔一”。

  质疑买家“知假买假” 商家法庭上拒绝赔偿

  昨天上午,南京白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周涛本人未到庭,由律师出庭应诉。被告烟酒店也请了律师。双方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即发生了交易行为且5箱茅台酒均为假货,主要争议在于,周涛带着公证员上门买酒,并且未经拆箱当天就封存起来送到质监部门检验,是否涉嫌“知假买假”,假如是“知假买假”,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一”。

  烟酒店老板苏先生认为,周涛购酒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打假、牟利,既然不是正常消费,就称不上“消费者”,也就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不过,他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只能依据猜测:“假如真是正常消费,干吗不到苏果、金润发这样的大超市买,而要到我们这家不起眼的小店?”“哪有人带着公证员买东西的?”“人家都是拆封后饮用时发现酒有问题,他连拆都没拆就发现有假去举报了,这正常吗?”

  这些推测在周涛看来,都只是推测而已,说明不了什么。律师说,周涛是苏北一家公司的销售员,经常购买大宗商品尤其是茅台酒,因为害怕买到假货,将来维权有困难,才找公证员随行。这个解释貌似也说得通。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发生多次的同样争议

  非正常消费受不受消法保护?

  南京消协秘书长:打假对消费者有利应当支持

  疑似打假的消费纠纷在南京各区法院并不罕见,特别是白下法院和玄武法院,因为地处商业中心,各类消费纷争频发,经常收到这样的案件。即便顾客真的是“知假买假”,故意打官司“涉猎”,法院该不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对此,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许明认为,首先,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妄言消费者“知假买假”,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符合“常理”,一定不能请公证员随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商家如果有这样的推测,需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说服法官。其次,即便顾客真的“知假买假”,甚至通过打假来获利,也应当受到《消法》保护。“毕竟人家真金实银买到了假货,作为商家,只要售假就应当遭受惩罚。更何况,这种打假行为对于规范社会经营秩序,对于保护绝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对于促进产品质量提升都有促进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也应该被鼓励和支持。”许明说。

  这类案件已有判例

  “职业打假人”获“退一赔十”

  法制网去年12月14日报道:上海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遂于近日一审判决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俗称“退一赔一”的规定。

  消费者熟知的另一种惩戒商家的手段“假一罚十”,则是根据《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据介绍,并不是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得到10倍赔偿。消费者在要求10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通讯员 白妍 本报记者 陈珊珊)


(责任编辑:丁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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