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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法院:强奸案8成发生熟人间饮酒系诱因

2012年02月09日18:20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83宗强奸案发生地(单位:宗)
83宗强奸案发生地(单位:宗)

 勾特/制图86名强奸犯文化程度(单位:名)

  晶报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李晓刚

  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强奸案所占比例正呈上升趋势。结论来自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完成的一项调研。

  一犯罪研究专家认为,由于担心名誉受损、害怕报复等原因,很多受害人没有选择报案,因此案件数字的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更多被害人的忍气吞声。

  记者从调研报告中发现,在诱发强奸案的各种因素中,饮酒已经成为主要诱因。罗湖法院2007年至2010年审判的83宗强奸案件中,有33宗与饮酒有关。

  调查1

  强奸犯多是中青年务工者

  罗湖法院的调研调查表明,与2004-2006年3年相比,2007年以来强奸案发案率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犯罪主体的年龄来看,大多是18-35岁之间的外来务工人员。

  上述年龄段,正是生理发育成熟、成家立业的年龄。但很多作案者往往是一个人在他乡,为了生计奔波忙碌,他们社会文体活动少,往往是除了网吧就是酒吧,精神空虚无聊,需要找异性来填补内心的空白。还有一些作案者,是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职业不稳定,流动性强,交际圈小,对象难找,在性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强行占有的心理并付诸实施。

  调查2

  27.7%强奸案发生在旅馆酒店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强奸案一般发生在僻静的地点。然而,调查表明,旅馆、酒店在都市里已经成为强奸案的主要发案地,其发案数约占27.7%。此外,被害人、被告人的住处,也是强奸案件的主要发案地,占了25.3%,这两者约占53%。

  这些地点,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不易被外人察觉、知晓和打扰,更符合强奸犯罪的需要。同时,男女在狭小空间单独相处时,更容易产生性冲动且难以控制。另外,一些旅馆、招待所,为增加客源对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没有进行核查并按要求进行登记,也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2009年8月11日,邹某、郭某二人合谋强奸明某(女)。当日下午1时许,二人各携带一个避孕套来到罗湖区泥岗村,以相聚为借口将明某约至一家餐厅。期间邹、郭二人一直让明某喝酒,明某喝醉后,二人将她扶到招待所。入房后,邹、郭二人利用明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反抗,先后将她强奸。

  调查3

  86人犯罪,10人是保安

  让人意外的是,调查显示:强奸案容易发生在熟人之间。统计表明,83宗强奸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认识的有67宗,占81%;完全不认识的16宗,仅占19%。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多为朋友、同事、邻里、网友、老乡、保安与住户等。据统计,2007年-2010年罗湖法院审判的86个强奸犯中,有10个为保安员,所占比例为11.6%。这种现象,已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罗湖法院审理的强奸案中,有这么一个案子:被告人刘某是罗湖一小区保安员,被害人李某则是小区内一名业主。被害人外出购物回来后,刘某主动帮其将物品拎至其家中。二人进房后,李某发现刘头发有些脏乱,便让他在家中浴室里洗头。后来,二人相谈甚欢,李还让刘某帮她按摩身体。李的行为举止,让刘某心猿意马,遂对她提出了性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刘某仍然使用暴力方式强行实施性行为。

  调查4

  饮酒成强奸犯罪主要诱因

  罗湖区是深圳的经济金融中心,也是娱乐旺区,一到晚上,酒吧、KTV常常是人满为患,凌晨时分,也有人在街边喝酒吃宵夜。娱乐的同时,饮酒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据统计,罗湖法院审判的上述83宗强奸案件中,有33宗与饮酒有关(含加害人饮酒或被害人饮酒),占所有案件的40%,饮酒已经成为强奸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研究表明,当行为人具有某种内心冲突时,酒精对犯罪心理形成起到诱发、强化作用,并直接促成犯罪行为。醉酒的人,通常在某种程度上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在强奸案件中有时表现为受害人因饮酒过多丧失反抗能力而遭受侵害,有时表现为加害人虽有潜在犯罪欲念,在理智控制下本未表现出犯罪行为,但受酒精刺激强化了淫秽之念,导致犯罪发生。

  专家释法

  “不明显反抗”就是

  “同意”吗?错!

  在分析强奸犯罪发生的原因时,参与调研的法官认为,长期以来男性在社会性别文化中一直占主导地位,导致一些人产生“只要女性不明显反抗,就是愿意,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行为”的错误思想,而没有考虑女性的真实感受。

  调研表明,强奸犯罪主体多为初中或高中学历,刑法对强奸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程度他们并不十分清楚,再加上自控能力弱,办事想当然,不考虑后果。在他们心目中,反正女方也都是打工群体,“玩一玩也没关系”,错误认为不管女方愿不愿意,强行占有后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引导下,很多作案者才会在与被害人认识不久后,便实施强奸。

  预防性侵常识

  不当举止易引发强奸

  参与调研的一法官认为,强奸犯罪不像盗窃等犯罪,强奸犯罪一般是在被害人知道的状态下发生的。为避免受到侵害,女性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随意进入易受强奸的特定情境。最好不要单独涉足无人的场合或空间死角,不要深夜单独外出,不要在僻静的公园停留,不要为图方便走僻街陋巷,不要与异性在僻静的氛围下单独相处,独自一人在家时要锁好门窗。

  另外,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态度对犯罪人犯罪犯意的产生、实施有时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犯罪人没有犯意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刺激了犯罪人犯意的产生,如过分打扮,举止和言语轻率,与犯罪人过于亲昵等,都可能对犯罪人产生误导,进而使犯罪人产生犯意; 在犯罪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被害人的上述行为可能促使犯罪人形成强奸的决意;在犯罪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有的被害人半推半就、不予坚决反对,可以说被害人这些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配合”了强奸犯罪的完成;被害人被强奸后,未果断选择报案,也会增强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

  网络交友易被强奸

  2009年3月4日,陈某(女)坐车到深圳,让通过网络认识的武某帮她找工作。武某接到陈后,带她去吃饭、唱歌,后将陈带回其所居住的罗湖区布心山庄房间,欲与陈发生性行为,遭到拒绝。武某遂采取暴力手段,强行脱掉陈某的衣物,对她实施了强奸。

  法官认为,网络交友已成为当前社会交往的一种主要方式,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友双方往往难以验证对方情况的真实性。这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

(责任编辑:UN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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