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蔡辉)一边是大型银行机构业绩逆市全面飘红,一边是小微企业在财政紧缩下融资饥渴。吴英集资诈骗案引发了社会对金融垄断、融资困难、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等问题的全面思考
1月18日,浙江高院对31岁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自2007年2月,吴英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拘留,该案审判历时四年多,二审判决在司法界、金融界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女富豪被判死刑,众多知名学者联名呼吁“枪下留人”,舆论“一边倒”表示异议;一个普通金融案件,成为互联网最热门的舆情话题。这在中国司法史、金融史上都极为少见。
九成网民呼吁“枪下留人”
2月7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就吴英集资诈骗案有关问题回答中国新闻网记者提问。沈晓鸣指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但社会舆论却是“一边倒”地与法律裁定背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在微博发起“你认为吴英是否当判死刑?”的投票,共19000多人参与投票,94%的人选择“罪不至死”。微博知名人士任志强、李开复、潘石屹、薛蛮子、陈劲松、易中天,均表达类似意见;知名学者茅于轼、张维迎、张思之等人,也发表博文或言论声援。
“2月6日—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召开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吴英即使有罪,也罪不致死。”中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一方面,一般经济犯罪不该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吴英是否有欺诈心理与行为都存在争议。吴英没有携款潜逃,也没有肆意挥霍,不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打破金融垄断
是最终诉求
吴英案的影响已远远超过案件本身,有人将此案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年广久案”类比。舆论的呼声,更多表达了对现行司法制度与金融体制的不满与强烈的改革呼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本身存在较大争议。”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贵庚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该法条保护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而不是公众利益。”而且,法律条文里许多定义存在较大争议。“2010年发布的《解释》显示,‘关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甘贵庚认为,“这里‘公开宣传’的概念与界限十分模糊。”
冯兴元亦同样表示:“例如存款的定义,我理解,应该是用于放贷的款项才能称为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存款的定义被扩大化了。”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则没必要专门设立,西方国家法律是没这个罪名的。反欺诈是各行各业都必须坚决做到的,不单是民间集资领域。而公众在彼此自愿下,依据《合同法》进行的集资行为,应该是一种合理的股权投资行为。”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与银行业暴利并存的大环境下,吴英案的典型意义更显突出。一方面,大型银行机构在经济不景气下,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在财政紧缩下融资饥渴,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利率攀升到60%以上。“这次案件如此受关注,是集中表达了公众对垄断金融机构的不满。”在采访中,许多民间信贷从业者如是表示。
其次,金融体制改革也相对缓慢。近几年,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屡屡提到引导与规范民间资本的发展,但有专家表示:“政策对待民间资本,依旧是打击为主,引导为辅,打击带动引导,且近年来打击力度逐步加强。”
真正有实际意义的改革措施也鲜有出现。“近几年,出现了村镇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委托大型银行批发贷款等中小型金融形式。”冯兴元介绍,“民间资本生存环境确实有一定程度放宽,但依然是小打小闹居多。”
“这也与中国行政体制有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间信贷从业者无奈地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中国许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具有市场化改革思想,但只充当执行者角色,并没有行政改革的权限。”
民间金融
宜疏不宜堵
众多经济界人士冀望,通过对吴英案的广泛关注,推动现行金融体制的改革。
首先,要明确并保护民间集资的法律地位。“民间信贷的登记制度和经营范围都需要明确规定。”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多年来一直呼吁的《放贷人条例》如果出台,会更有利于民间信贷发展”。但是,“如果《放贷人条例》给民间资本规定过高的税负或过低的利率要求,民间资本同样会更趋向于地下运转。”冯兴元则表达了他的担忧。
同时,“政府应该提供统一、公开的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公众进行监督,”中国小型信用组织发起人,民间信贷专家姜柏林认为,“现在民间资本市场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许多企业经常被指责隐瞒或虚报信息,这也是形成高息贷款和腐败丛生的重要原因。”
社区金融组织不应受到限制。杜晓山认为,“村级以下的社区金融组织,也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的融资行为都不应限制,包括标会或部分高息贷款等民间金融产品。”
区域性资本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也是民间金融难以壮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大型国有银行更青睐向大型国有企业与政府单位放贷。”冯兴元说,“我国缺乏低门槛的小型银行及股权投资机构。政府应该鼓励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及股份登记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监管下的合法集资渠道。”
产权交易市场则有利于企业合理破产。“合理破产不仅可以保护金融秩序,也是对放贷人的警示,”冯兴元表示,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破产,并限制经营者一段时间内的消费与信用,“去年发生的温州企业倒闭风波中,许多老板破产后选择‘跑路’,就是担心还不了贷款,可能被定罪为‘非法集资’。”
浙江再曝民间借贷案
立人集团董事长被刑拘,涉案金额数十亿
2月3日,根据群众报案、受理调查,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标志着自去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宣布停止支付本金和利息以来,此事件已转入 “司法处置”阶段。
此前,立人集团公布自查后的融资数额为22亿。不过,泰顺县政府并未给此案定性,也没有公布集资数额。有律师表示,经初步计算,该案或为全国数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泰顺县政府人士透露,与董顺生一起被捕的还有董事局另外5名成员,即立人集团董事局共6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过,立人集团案件如何定性,至今依旧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张仁律师是部分立人债主的委托代理人。他对记者表示,此前已向县政府提议,应迅速对立人集团筹集社会资金行为的性质进行定性,是“非法集资”,还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此前,立人集团董事局董事雷小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集团自查,融资数额为22亿。不过,有债主对记者表示此数仍被低估。
雷小草曾对记者表示,立人集团1999开始向社会募集资金,“由于办学至今年年亏损,集资目的为反哺教学”。立人集团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林才红律师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该案件为目前全国范围内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十多年来立人集团已支付的利息(通常情况下不包括本金)初步计算已达35亿元。他认为由于统计数据未涵盖到未登记的债权人,故集资数额要大于立人集团自身公布的22亿元。从涉案金额看,十多年中立人集团支付的35亿元利息,加上至少22亿未偿还的债务,已超过50亿元。上述政府人士透露,立人集团集资的数额已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核查,工作完毕后会对外公布。
泰顺县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去年全年,存款增长乏力。至于10月、11月两个月的存款负增长,不能说直接原因就是老百姓把钱放到立人集团去了,要综合考量。立人集团案件对金融机构的冲击,目前来看还不太显著,之后肯定会有影响,影响几何还有待观察。”